一、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咖啡飲料:
(1)其咖啡因含量未超過200ppm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
因含量超過200ppm但在500ppm以下者,應標示咖啡因含量
或「含咖啡因 500ppm以下」字樣;咖啡因含量超過500pm
者,應標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過500ppm」字樣。
(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2.茶及可可飲料:
(1)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ppm。其咖啡因含量未超過200ppm
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因含量超過200ppm者,應標
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500ppm以下」字樣。
(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3)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
不得超過200ppm且應標示含有咖啡因。
(三)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細菌限量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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