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料類衛生標準(65.02.20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所有條文

一、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咖啡飲料:
           (1)其咖啡因含量未超過200ppm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
              因含量超過200ppm但在500ppm以下者,應標示咖啡因含量
              或「含咖啡因 500ppm以下」字樣;咖啡因含量超過500pm
              者,應標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過500ppm」字樣。
           (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2.茶及可可飲料:
           (1)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ppm。其咖啡因含量未超過200ppm
              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因含量超過200ppm者,應標
              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500ppm以下」字樣。
           (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3)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
              不得超過200ppm且應標示含有咖啡因。
    (三)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細菌限量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