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不得使用之文詞
    1.有關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
      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
      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
      軟化脂肪、促使脂肪細胞分解、促進淋巴引流、促進淋巴循環等為
      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
    2.廣告中所刊登之儀器名稱亦不得使用如解脂儀、排毒儀、溶脂器誇
      大虛偽易使人錯誤之文詞。
    3.廣告內容無科學依據之論點,顯然虛偽不實、易引人錯誤。如不開
      刀不吃藥可以豐胸。

二、純屬個案性質之真人實證廣告,易引起誤解,應於廣告時註明「此為
    個案並非每個人均可達到」等類似詞句。平面廣告應以適當大小字體
    刊登於明顯處,電視廣告應刊登適當大小字幕於廣告內明顯處,使消
    費者易於閱讀完該註明之字幕;廣播廣告亦須播出類似詞句。

三、廣告內容述及效果時需考慮說明事項:
    1.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及產品。
    2.一般消費者達成該效果所需要之時間。
    3.實施該項課程其成功或失敗之機率。
    4.達到該效果之平均花費金額。
    5.達成該效果之科學理論根據。
    前述說明應視廣告內容配合刊播於顯著處,未能表達清楚完整者,則
    認定為誇大不實廣告。

四、有關免費試做、折扣等廣告依其內容所衍生之問題分別依廣播電視法
    、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