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為管理特殊營養食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及標示,爰依據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訂定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本規定適用之特殊營
    養食品包括:
    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
        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二、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以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
        、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以均衡營養為基
        礎,調整(增加或減少)特定營養素,供應病人維持生理所需之
        基礎熱量、營養素等,經特定加工或配方化之均衡餐點(係指可
        提供適用對象於該餐次獲得與熱量比例相當之醣類、蛋白質、脂
        肪、維生素及礦物質者)或單素配方食品(係指提供某一種或某
        一類營養素,以供特定疾病營養需求為目的之配方食品,並得依
        口味調整或加工之必要,使用食品原料或賦形劑),包括調整蛋
        白質、胺基酸、脂肪或礦物質之食品及低減過敏性、控制體重取
        代餐食品、管灌用食品。

貳、新案申請
一、申請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資料:
  (一)申請書表乙份。
  (二)原料成分含量表、產品規格及營養成分分析表正本、影本各乙份
        。
        說明:
        1.原料成分含量表應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其內容應列載
          所有原料、食品添加物之詳細名稱及含量。
        2.產品規格應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其內容應列載最終產
          品之相關衛生及營養成分規格。
        3.營養成分分析表應由原製造廠或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於近一年
          內出具,其內容應列載各項營養成分之分析數據。
  (三)產品在國外販售之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其販售產品乙份或相關之
        產品試用報告。
        說明:一般配方產品之產品試用報告以產品宣稱之適用對象有效
              樣本人數原則上至少應有二十名;針對特殊病患(例如:
              洗腎患者、慢性肺病患者、短腸症患者……等)調整配方
              之產品,其品試用報告以產品宣稱之適用對象有效樣本人
              數原則上至少應有三十名。
  (四)製程作業要點資料乙份。
  (五)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說明:
        1.原製造廠為國內製造廠者,應檢具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2.原製造廠為國外製造廠者,應檢具由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
          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近二年內出具之合法製售工廠證
          明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目、產品
          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政府機構全銜、戳記或主
          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若所出具之合法製售工廠證明文件為影
          本,則該文件需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
  (六)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中文標示各兩份。
        說明:申請不同包裝數量之產品,每一包裝數量均需檢附本項規
              定之資料;其說明書之內容若均相同,則不需重複檢附。
  (七)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影本乙份。
        說明:營利事業登記文件需登記有關食品之營業項目。
  (八)完整樣品乙份。
        說明:申請查驗登記不同包裝數量之產品,每一包裝數量之產品
              應各檢附乙份。
  (九)特定疾病用調整蛋白質之高蛋白質食品應提供蛋白質測定方法;
        控制體重取代餐產品應檢附臨床試驗報告;其他特殊營養食品所
        需有關資料,應視產品性質另通知檢送之。
        說明:高蛋白質食品之蛋白質測定方法得採用蛋白質效率(Prot
              ein Efficiency Ratio, PER )、蛋白質經消化率修正的
              胺基酸評分值(Protein Digestibility Corrected Amin
              o Acid Score, PDCAAS)或其他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十)申請查驗登記之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下列文件:
        1.原製造廠授權分裝同意書正本乙份。
        2.國內分裝工廠之同意書正本乙份,及其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工
          廠登記文件影本各乙份。
          說明:
         (1)分裝粉狀嬰兒配方食品及粉狀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分裝
            工廠應符合經濟部工業局訂定之「粉狀嬰兒配方食品工廠良
            好作業規範專則」之規定。
         (2)同意書上須載明擬分裝之原裝產品包裝規格、型態、材質及
            分裝後產品之包裝規格、型態、材質。
         (3)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及工廠登記文件須登記有關食品分裝、加
            工或製造等之營業項目。
        3.視產品性質須進行檢驗者,檢送分裝後樣品之營養成分分析表
          正本乙份。
        4.分裝成品之包裝、中文標籤、說明書等設計樣張各兩份。
          說明:有關標示請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及本部相
                關公告規定。
        5.輸入之原裝產品實物完整照片一式二張。
          說明:
         (1)應能充分顯示擬進口原裝產品之實際大小。
         (2)照片上產品標籤之標示內容應清晰可辨。
        6.分裝後樣品乙份。
二、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者本部核發許可文件,其有
    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三、申請案經本部通知須進行檢驗者,應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二個月內依
    通知函說明事項,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送繳
    檢驗費及足夠檢驗之原裝完整樣品檢體,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
    逾期未送驗者由本部逕予結案。該檢驗結果為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之參
    考。

參、許可文件展延登記
一、申請展延時限:原許可文件到期前三個月內。
二、應檢附之書件、資料如下:
  (一)展延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文件正本。
  (三)原製造廠出具之續售同意文件正本乙份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正
        本乙份。
  (四)市售產品乙份。
  (五)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及印製完整之中文標籤各乙份。
        說明:
        1.包括輸入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及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
          規定印製完整之中文標籤或說明書。
        2.不同包裝數量之產品應各檢附乙份。
  (六)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十)之文
        件。
  (七)產品在國外販售之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其販售產品乙份或相關
        之產品試用報告。
三、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由本部核發許可
    文件,其有效期限仍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並得繼續申請展延
    。

肆、許可文件變更登記
    查驗登記事項之任何內容變更,除原料成分或含量之變更屬新案申請
    外,皆應申請變更登記,須檢附之書件、資料如下:
    一、基本書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文件正本。
      (三)中文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各兩份。
            說明:
            1.本項資料係針對登記事項變更,致須修改或重新設計中文
              產品標籤、外盒包裝或說明書表。
            2.登記事項變更,但原中文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之標示
              內容不須配合修正者,則不須檢附本項資料。
    二、其他書件、資料:
        依變更登記事項須另檢附之書件及資料如下:
      (一)產品名稱變更:
            1.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產品名稱修改後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各兩
              份。
      (二)申請廠商名稱變更:
            1.變更完成之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影本乙份。
            2.原製造廠同意繼續販售相同產品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申請廠商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1.變更地址或負責人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清冊中應載
              明許可字號、中文名稱及有效期限)。
            2.變更完成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影本。
      (四)原製造廠名稱變更:
            1.國產產品之申請廠商應檢附變更後之製造廠工廠登記文件
              影本乙份。
            2.進口產品之申請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所出具廠名變更之證
              明文件乙份。
            3.原製造廠遷移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五)
              之文件。
            4.原製造廠名稱修改後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
              各兩份。
              註:若產品改由另一家製造廠產製,雖產品之原料成分或
                  含量相同,仍應依新案申請查驗登記。
      (五)原製造廠地址變更:
            變更廠址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清冊中應載明許可字號
            、中文名稱及有效期限)及下列文件:
            1.門牌整編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遷廠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說明:
             (1)原製造廠為國內製造廠者,應檢具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2)原製造廠為國外製造廠者,應檢具由出產國管理產品衛
                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近二年內出具之合
                法製售工廠證明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址
                、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
                政府機構全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若所出
                具之合法製售工廠證明文件為影本,則該文件需經原產
                國公證單位簽證。
      (六)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變更:
            1.原製造廠出具包裝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十
              )之文件。
            3.增列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者應再檢附:
             (1)包裝規格、型態、材質修改後之輸入原裝產品標籤、外
                盒包裝、說明書各兩份。
             (2)樣品乙份。
      (七)營養標示變更:
            1.原製造廠或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於一年內出具之營養成分
              分析表正本、影本各乙份。
            2.營養標示修改後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各兩
              份。
            3.樣品乙份。

伍、許可文件之轉移登記
一、許可文件由甲公司轉移至乙公司,乙公司應備齊下列書件、資料及文
    件申請轉移登記:
  (一)下列書件、資料及文件應以正本檢附:
        1.轉移申請書乙份。
        2.甲公司同意許可文件轉移至乙公司之證明文件乙份。
        3.原製造廠出具同意乙公司銷售之證明文件乙份。
        4.原許可文件正本。
        5.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中文標示各兩份。
        6.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十)之
          文件,可免附分裝後之樣品。
  (二)下列書件、資料及文件得以影本檢附:
        1.原料成分含量表、產品規格及營養成分分析表各乙份。
        2.原製造廠在當地為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文件。
        3.產品在國外販售之有關證明文件或相關之產品試用報告。
        4.製程作業要點資料乙份。
        5.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文件乙份。
        6.特定疾病用調整蛋白質之高蛋白質食品應提供蛋白質測定方法
          ;控制體重取代餐產品應檢附臨床試驗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通知檢送與申請轉移之產品有關之資料。

陸、許可文件遺失補發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文件登報聲明作廢之該頁整版報紙乙份。

柒、備註
一、外文文件或資料非屬英文者,須檢附政府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
    文譯本。
二、申請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所需之各類申請書表,請由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fda.gov.tw)。
三、申請案件時請隨案檢附審查費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掛號郵寄送件,或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址:台北
    市115-61南港區昆陽街 161號)聯合服務中心繳交後,再交由收文櫃
    檯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