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本署己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六、七、三十八與三十八條之一
至四(將於近日另行公告修訂條文),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已放
寬為無需檢送製售或採用證明(以下簡稱 non-CPP),將製售或採用
證明定位為審查之輔助文件,並要求實施上市後風險管理,以嚴格把
關新藥的品質、安全與有效性。至於其他新藥或已上市藥品,如經藥
品安全性評估,認為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必要者,亦應依產品風險等
級之不同,進行相關之上市後風險管理。又由於此為國內首度實施之
新制,相關各界尚無經驗可茲依循,本署為協助藥商提出符合要求之
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內容並落實其執行,特制訂本指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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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及檢送時間:
(一)申請查驗登記之新成分新藥(含生物藥品),依藥品查驗登記審
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於核准時毋須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
明與採用證明( non-CPP),或屬國內自行研發之新成分新藥,
應於申請查驗登記同時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供審查。
(二)申請查驗登記之新成分新藥(含生物藥品),依藥品查驗登記審
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二規定於申請時僅檢送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中
之一國採用證明或任兩國以上之採用證明,或係檢附處方依據者
,經本署認定有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必要者,應於接獲通知後
依該函所定期限,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供審查。
(三)其他申請查驗登記之新藥(含生物藥品)(包括新劑型、新使用
劑量、新單位含量、或依本署公告之其他法規申請查驗登記之藥
品),經本署認定有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必要者,應於接獲通
知後依該函所定期限,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供審查。
(四)已上市藥品經本署審查認定應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者,應於接
獲通知後依該函所定期限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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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程序:
(一)non-CPP 或屬國內自行研發之新成分新藥,於審查技術性資料時
同步審查所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審查結果於本署核發查驗登
記核准函時通知申請人。
(二)其他依要求於期限內檢送之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審查結果由本署
行文通知申請人。
(三)non-CPP 或屬國內自行研發之新成分新藥,如申請人自行評估該
藥品風險性不高、無需執行藥品風險管理計畫者,得於查驗登記
申請時檢具理由,要求免除提供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如經本局認
定仍有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必要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後依該
函所定期限,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供審查,審查結果由本署行
文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檢送之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內容不完備時,本署得發函要求
於期限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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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變更:
藥品風險管理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本署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變更。申
請人如認為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提出計畫變更申請,經本署審查
核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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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止執行計畫:
如本署經安全性評估後,認為該藥品已無繼續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之必
要時,另行發函通知申請人停止執行。申請人如自行評估認為該藥品
已無執行計畫之必要時,得檢送相關資料申請停止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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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公開:
經審查通過之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將公開於本局網站,並通知有關醫療
機構或單位,以供各界查詢並做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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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與追蹤報告之檢送:
藥品風險管理計畫經核准復應確實執行。
藥品風險管理計畫核准滿二年,及滿五年時,均應依規定期限內檢送
追蹤報告至本署供審查。如經核准時另行規定追蹤報告檢送期限者,
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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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內容及格式參考說明:
(一)藥品風險管理計畫格式及內容說明,請參考附件。
(二)如該藥品有業經美國 FDA 核准之 Risk Evaluation & Mitigat
ion Strategies(REMS)或 EMA核准之 Risk Management Plan
( RMP),可主動提供做為本署審查之參考。
(三)藥品風險管理計畫之撰寫以中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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