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所有條文

一、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及101年1
    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0086180號公告,將於本公告內容生效實施時停
    止適用。

二、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
    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
    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
    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
        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
        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
        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
        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
        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
        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2。
  (六)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
        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計90項;附表二計38項
        )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
        000000000003。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