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及101年1
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0086180號公告,將於本公告內容生效實施時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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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
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
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
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
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
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
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
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
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
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2。
(六)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
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計90項;附表二計38項
)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
000000000003。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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