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存事項:
(一)產品資訊:包含,
1.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2.主副原料。
3.食品添加物。
4.儲運條件。
5.包裝容器。
6.報驗義務人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7.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國外產品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
號(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
話及代碼。
8.批號。
9.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10.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11.海關放行日期。
12.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
13.報驗義務人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
存其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14.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
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至少
保存下列兩者之一 :
1.轉殖品系(event)
2.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資訊。
(三)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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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存方式:
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
海關放行日期」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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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存者範圍:
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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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日期:
自公告日(海關放行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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