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保存事項:
  (一)產品資訊:包含,
        1.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2.主副原料。
        3.食品添加物。
        4.儲運條件。
        5.包裝容器。
        6.報驗義務人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7.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國外產品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
          號(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
          話及代碼。
        8.批號。
        9.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10.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11.海關放行日期。
       12.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
       13.報驗義務人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
          存其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14.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
          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至少
        保存下列兩者之一 :
        1.轉殖品系(event)
        2.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資訊。
  (三)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
    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
    海關放行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
    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
    自公告日(海關放行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