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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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本品為油橄欖 (Olea europaea)果實榨油後之果渣(pomace)
,經熱水萃取、離心、濃縮、殺菌及脫水乾燥等加工步驟所製得
。
(二)本品之羥基酪醇(Hydroxytyrosol)含量為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三)本品之每日使用量以羥基酪醇(Hydroxytyrosol)計為二十毫克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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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作為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
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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