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 GHP)第33條附表 4第 1點第 3款
酸化罐頭食品係指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添加酸化劑及(或)
酸性食品調節其pH值,使其最終平衡pH值≦ 4.6,水活性>0.85之罐
頭食品。酸化罐頭食品常見之熱殺菌溫度為≦ 100℃,此範圍之溫度
無法有效破壞耐熱性孢子,故須以降低產品pH值抑制耐熱性孢子微生
物生長繁殖,倘未妥善控制pH值≦ 4.6,即有造成耐熱性孢子微生物
(如肉毒桿菌)繁殖之虞,由此可見,酸化罐頭食品之酸化程序極為
重要,爰特定本指引供業者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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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定義
一、天然酸性食品:指原本pH值≦ 4.6之食品。
二、酸化罐頭食品:指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添加酸化劑及(
或)酸性食品調節其pH值,使其最終平衡pH值≦ 4.6,水活性>
0.85之罐頭食品。
三、平衡pH值:指產品內容物之pH值不再發生變化。
四、發酵食品:指微生物於發酵過程產酸,致產品平衡pH值< 4.6或
鹽濃度> 10%者;所稱鹽濃度,指鹽類質量佔全部溶液質量之百
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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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用範圍
一、酸化罐頭食品。
二、任何水活性≦0.85之食品、碳酸飲料、蜜餞、天然酸性食品、發
酵食品及冷藏冷凍條件下儲存、運輸和銷售之食品,不適用本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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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酸化罐頭食品之酸化製程操作原則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8條第 1項之規
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
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二、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
三、為確保酸化罐頭食品之衛生安全,酸化罐頭食品之殺菌操作,不
得低於所訂定之殺菌條件,並應依 GHP第 8章及其相關附表規定
。
四、酸化罐頭食品使用之原材料及食品添加物等,應符合食安法之規
定,包括相關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
格標準」等,並經驗收確認,始可使用,相關之驗收應有紀錄且
可追溯來源,並保存 5年供查。
五、酸化罐頭食品之酸化程序及pH值測定操作,建議原則如下:
(一)建立酸化程序之相關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以適當頻率監控
半成品和成品,以確認酸化程序使每批成品之平衡pH值≦
4.6 ,並應作成紀錄。
(二)酸化罐頭食品製程中如有油漬步驟,須於油漬前確認半成
品之pH值。
(三)訂定pH值之測量頻率時,應考量原料pH值及使用之酸化程
序等足以影響pH值變異之因素,以確認pH值測量之準確性
。
(四)酸化程序操作,得參考下列方法:
1.於高溫酸性溶液中殺菁蒸煮,倘後續步驟無酸化程序,
應確認預煮次數及溫度,俟半成品之平衡 pH值<4.6後
,始得充填。
2.殺菁蒸煮後,原料浸泡於酸性溶液中,俟半成品之平衡
pH值<4.6後,始得充填。
3.酸化過程中,添加定量之酸性溶液至特定數量之半成品
中,以達批量酸化,俟半成品之平衡 pH值<4.6後,始
得充填。
(五)pH值測定
1.pH值測定方法須視產品屬性擇定適宜方式,如當pH值>
4.0,平衡 pH值之測量須用電位法來測量,加工製程中
之pH值可用滴定或比色法來測量;倘平衡 pH值≦4.0,
前述測量方法皆可使用。
2.樣品製備
(1)將成品中所有內容物打成漿液。
(2)依成品固液百分比製備樣品。
(3)含油之成品須於測量pH值先脫油。
(4)pH計應於溫度 20-30℃下作校正,緩衝溶液與樣品應
於相同溫度下校正與測量。
3.pH值測定方法
(1)pH計為測量成品之平衡pH值之方法之一,惟當pH值>
4.0時,須用電位測定法測量。
(2)比色法(pH試紙或指示劑)僅可用於測量成品、半成
品樣品,其平衡 pH值<4.0;溶液之溫度須與待檢測
樣品之溫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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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管理規定(相關法規請業者隨時更新)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三、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四、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五、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六、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七、飲用水水質標準。
八、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九、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十、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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