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辦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以下簡稱本評核制度)係為鼓勵符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準則」之優良餐飲業,以提升餐飲業之衛
    生安全管理能力,並透過分級提供消費者選擇餐飲場所之參考,爰建
    立本評核制度及訂定辦理注意事項。

二、受評餐飲業,應具有以下資格:
    (一)單一餐飲場所:
          1.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攤
            販、依法登記有案,且應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
          2.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者。
    (二)連鎖餐飲業:
          1.所稱連鎖餐飲業者,係公司或商業登記使用相同之名義,或
            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2.其營業項目或其他事項應與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符,具 7
            家以上直營店鋪,且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
    (三)百貨公司或轉運站之美食街:
          1.所稱百貨公司,係指從事在同一場所分部門零售服飾品、化
            粧品、家用器具及用品等多種商品,且分部門辦理結帳作業
            之行業者。
          2.所稱轉運站,係指可由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業者參與營運,
            同時並與其它運具在路線、班次和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
            合,使乘客能夠方便、快速地完成相同或不同運具間轉運行
            為之客運場站。
          3.其美食街具 7家以上店鋪,且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並應
            設有負責管理美食街食品衛生之人員。

三、本評核制度適用之餐飲業別依序如下:
    (一)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二)宴席餐廳。
    (三)一般餐廳。
    (四)自助餐廳。
    (五)學校醫院附設餐廳。
    (六)美食街之小型餐飲店
    (七)速食業。
    (八)早餐店。
    (九)大賣場或超商等零售通路之即食熟食區。
    (十)飲料冰品店。
    (十一)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者。

四、餐飲業者應提供書面文件:單一餐飲場所需提供附件 1,連鎖餐飲業
    需提供附件2和附件3,美食街管理單位需提供附件4和附件5;若餐飲
    業者係由轄區衛生局稽查評核,可於衛生局規定期限內補齊以上文件
    。
    (一)單一餐飲場所:如附件1。
          1.基本資料表:餐飲業者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及市面招牌名稱
            、電話、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食品業者登錄
            字號和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攤販許可證號碼。
          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攤販許可證相關文件影本一份,並加
            蓋負責人印章。
          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4.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須檢附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二)連鎖餐飲業總公司:如附件2。
          1.基本資料表: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公司登
            記號碼、市面招牌名稱、總公司電話、總公司地址、負責人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許可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3.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制度文件。
          5.總公司對各分店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管理檢查結果。
    (三)連鎖餐飲業各分店:如附件3,由餐飲業總公司提供。
          1.基本資料表: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號
            碼、各分店電話、各分店地址、各分店負責人、各分店食品
            業者登錄字號、各分店管理衛生人員、各分店從業人員。
          2.同意參加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連鎖餐飲業評核)之證明
            ,並加蓋發票章或各分店負責人印章。
          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4.各分店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自主管理檢查表。
    (四)美食街管理單位:如附件4。
          1.基本資料表: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號
            碼、市面招牌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食品業者登錄字
            號、負責管理美食街食品衛生之人員。
          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許可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3.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制度文件。
          4.美食街對各餐飲業者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管理檢查結
            果。
    (五)美食街各餐飲業者:如附件5,由美食街管理單位提供。
          1.基本資料表:各餐飲業者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
            公司登記號碼、電話及負責人、各餐飲場所地址、食品業者
            登錄字號、管理衛生人員、從業人員及美食街管理單位商業
            或公司登記名稱。
          2.同意參加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之
            證明,並加蓋發票章或負責人印章。
          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4.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須檢附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5.各餐飲業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自主管理檢查表。

五、評核方式
    (一)現場評核:由業者自願參加,或由轄區衛生局主動評核。
          1.各衛生局每年得指定受理業者申請評核之時間,或隨時受理
            業者申請。
          2.現場評核時間之安排,由轄區衛生局依人力自行調配,可由
            轄區衛生局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核小組,於該業者之
            作業場所進行評核。衛生局人員應擔任領隊,負責評核之進
            行及協調。
          3.評核小組成員應符合本評鑑評核委員資格(附件 6)之規定
            。
    (二)稽查評核:轄區衛生局例行稽查及評核,評核表單可依據餐飲
          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表(如附件 7)形式進行評核,或以轄區衛
          生局自製之例行稽查表評核。
    (三)連鎖餐飲業評核:由連鎖餐飲業總公司以單一縣市連鎖餐飲業
          的分店數,逕向分店所在地轄區衛生局申請,由轄區衛生局以
          抽樣方式辦理現場評核。
          1.各衛生局每年得指定受理業者申請評核之時間。
          2.連鎖餐飲業分店現場評核之抽樣作業,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衛生局可優先針對已參與本評核制度未通過之業者抽樣。
    (四)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由美食街管理單位以美食街餐飲業者數
          ,逕向所在地轄區衛生局申請,由轄區衛生局以抽樣方式辦理
          現場評核。
          1.各衛生局每年得指定受理業者申請評核之時間。
          2.美食街餐飲業者現場評核之抽樣作業,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衛生局可優先針對已參與本評核制度未通過之業者抽樣。

六、結果處理
    (一)現場評核
          1.評核結果
           (1)「優」:未達二個主要缺失。
           (2)「良」:二個主要缺失以上,未達四個主要缺失。
           (3)四個主要缺失以上,判定不通過。
          2.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立即向轄區衛生局要求
            重新評核,由轄區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間,每年以 1次為
            限。
          3.追蹤查核: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
            過評核之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
    (二)稽查評核:
          1.評核結果:授權由衛生局擬定「優」、「良」核發標準,並
            依據例行稽查結果進行評核。
          2.追蹤查核: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
            過評核之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
    (三)連鎖餐飲業評核:
          1.現場抽樣各分店評核結果
           (1)「優」:未達二個主要缺失。
           (2)「良」:二個主要缺失以上,未達四個主要缺失。
           (3)四個主要缺失以上,判定不通過。
          2.連鎖餐飲業評核結果
           (1)「優」:連鎖餐飲業者五分之四以上分店皆為「優」。
           (2)「良」:連鎖餐飲業者五分之二以上分店皆為「優」。
           (3)五分之一以上分店不通過者,視同全連鎖餐飲業未通過。
          3.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立即向轄區衛生局要求
            重新評核,由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間,每年以1次為限。
          4.追蹤查核
           (1)於證書有效期限內,連鎖餐飲業總公司須於每年 1月函知
              各衛生局所有分店資料(依附件 3基本資料表內容),並
              註記新增或停業之分店家數,以利衛生局追蹤查核。
           (2)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過評核之
              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連鎖餐飲業分店追蹤查核作業,
              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
          1.現場抽樣各餐飲業者評核結果
           (1)「優」:未達二個主要缺失。
           (2)「良」:二個主要缺失以上,未達四個主要缺失。
           (3)四個主要缺失以上,判定不通過。
          2.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結果
           (1)「優」:美食街五分之四以上餐飲業者皆為「優」。
           (2)「良」:美食街五分之二以上餐飲業者皆為「優」。
           (3)五分之一以上分店不通過者,視同所有餐飲業者未通過。
          3.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立即向轄區衛生局要求
            重新評核,由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間,每年以1次為限。
          4.追蹤查核
           (1)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美食街管理單位須於每年 1月函知轄
              區衛生局所有餐飲業者資料(依附件 5基本資料表內容)
              ,並註記新增或停業之餐飲業者家數,以利衛生局追蹤查
              核。
           (2)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過評核之
              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美食街餐飲業者追蹤查核作業,
              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核發
    (一)轄區衛生局根據現場評核結果並經確認改善後,或於例行稽查
          評核確認可符合核發標準,核發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標章(
          優、良),並公布於轄區衛生局網站,另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
    (二)評核標章由轄區衛生局核發。
    (三)標章格式如附件8。
    (四)標章編碼之前二碼為縣市代碼(如附件 8),後五碼由各衛生
          局依據通過評核順序自行編碼。
    (五)標章由各衛生局參照上述標章格式自行製作,並發給通過評核
          之業者放置於入口或明顯處。
    (六)證書由各衛生局自行印製及辦理,不另規範格式,但須於證書
          上標示有效日期。

八、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廢止
    已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
    ,並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評核標章由轄區衛生局廢止。
    (一)單一餐飲場所:
          1.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經查核
            後,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
          2.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
            品中毒案件,且經衛生局判定屬實者。
          3.永久停工。
          4.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5.其他重大缺失者。
    (二)連鎖餐飲業各分店及美食街各餐飲業者:
          1.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經查核
            後,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
          2.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
            品中毒案件,且經衛生局判定屬實者。
          3.永久停工。
          4.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5.其他重大缺失者。
    (三)連鎖餐飲業及美食街餐飲業者:追蹤查核結果不符規定店數已
          達總追蹤查核店數二分之一者。

九、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有效期限
    本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

十、不適用本評核制度評核表之餐飲業,依衛生局自訂之評核表辦理,並
    適用優良標章。

十一、本評核制度現場評核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9,連鎖餐飲業相關作
      業流程圖如附件10,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11
      。
〔立法理由〕
一、醫師應負擔之費用、應遵守之規定,均應明定。
二、基於契約自由,並依據各醫院實務運作之差異,雙方得約定可否兼職
    事項及違反兼職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數額。惟考量懲罰性違約金數額
    之合理性,以不超過六個月薪資總額為原則。
三、為避免用語上之誤解,將「在職競業」修正為「兼職」。
四、違反兼職規定時,為免混淆損害賠償與懲罰性違約金,故均予明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