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以下簡稱本評核制度)係為鼓勵符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準則」之優良餐飲業,以提升餐飲業之衛
生安全管理能力,並透過分級提供消費者選擇餐飲場所之參考,爰建
立本評核制度及訂定辦理注意事項。
|
二、受評餐飲業,應具有以下資格:
(一)單一餐飲場所:
1.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攤
販、依法登記有案,且應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
2.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者。
(二)連鎖餐飲業:
1.所稱連鎖餐飲業者,係公司或商業登記使用相同之名義,或
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2.其營業項目或其他事項應與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符,具 7
家以上直營店鋪,且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
(三)百貨公司或轉運站之美食街:
1.所稱百貨公司,係指從事在同一場所分部門零售服飾品、化
粧品、家用器具及用品等多種商品,且分部門辦理結帳作業
之行業者。
2.所稱轉運站,係指可由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業者參與營運,
同時並與其它運具在路線、班次和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
合,使乘客能夠方便、快速地完成相同或不同運具間轉運行
為之客運場站。
3.其美食街具 7家以上店鋪,且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並應
設有負責管理美食街食品衛生之人員。
|
三、本評核制度適用之餐飲業別依序如下:
(一)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二)宴席餐廳。
(三)一般餐廳。
(四)自助餐廳。
(五)學校醫院附設餐廳。
(六)美食街之小型餐飲店
(七)速食業。
(八)早餐店。
(九)大賣場或超商等零售通路之即食熟食區。
(十)飲料冰品店。
(十一)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者。
|
四、餐飲業者應提供書面文件:單一餐飲場所需提供附件 1,連鎖餐飲業
需提供附件2和附件3,美食街管理單位需提供附件4和附件5;若餐飲
業者係由轄區衛生局稽查評核,可於衛生局規定期限內補齊以上文件
。
(一)單一餐飲場所:如附件1。
1.基本資料表:餐飲業者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及市面招牌名稱
、電話、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食品業者登錄
字號和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攤販許可證號碼。
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攤販許可證相關文件影本一份,並加
蓋負責人印章。
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4.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須檢附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二)連鎖餐飲業總公司:如附件2。
1.基本資料表: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公司登
記號碼、市面招牌名稱、總公司電話、總公司地址、負責人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許可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3.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制度文件。
5.總公司對各分店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管理檢查結果。
(三)連鎖餐飲業各分店:如附件3,由餐飲業總公司提供。
1.基本資料表: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號
碼、各分店電話、各分店地址、各分店負責人、各分店食品
業者登錄字號、各分店管理衛生人員、各分店從業人員。
2.同意參加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連鎖餐飲業評核)之證明
,並加蓋發票章或各分店負責人印章。
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4.各分店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自主管理檢查表。
(四)美食街管理單位:如附件4。
1.基本資料表: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號
碼、市面招牌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食品業者登錄字
號、負責管理美食街食品衛生之人員。
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許可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3.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制度文件。
4.美食街對各餐飲業者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管理檢查結
果。
(五)美食街各餐飲業者:如附件5,由美食街管理單位提供。
1.基本資料表:各餐飲業者商業或公司登記名稱、商業登記或
公司登記號碼、電話及負責人、各餐飲場所地址、食品業者
登錄字號、管理衛生人員、從業人員及美食街管理單位商業
或公司登記名稱。
2.同意參加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之
證明,並加蓋發票章或負責人印章。
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4.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須檢附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5.各餐飲業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自主管理檢查表。
|
五、評核方式
(一)現場評核:由業者自願參加,或由轄區衛生局主動評核。
1.各衛生局每年得指定受理業者申請評核之時間,或隨時受理
業者申請。
2.現場評核時間之安排,由轄區衛生局依人力自行調配,可由
轄區衛生局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核小組,於該業者之
作業場所進行評核。衛生局人員應擔任領隊,負責評核之進
行及協調。
3.評核小組成員應符合本評鑑評核委員資格(附件 6)之規定
。
(二)稽查評核:轄區衛生局例行稽查及評核,評核表單可依據餐飲
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表(如附件 7)形式進行評核,或以轄區衛
生局自製之例行稽查表評核。
(三)連鎖餐飲業評核:由連鎖餐飲業總公司以單一縣市連鎖餐飲業
的分店數,逕向分店所在地轄區衛生局申請,由轄區衛生局以
抽樣方式辦理現場評核。
1.各衛生局每年得指定受理業者申請評核之時間。
2.連鎖餐飲業分店現場評核之抽樣作業,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衛生局可優先針對已參與本評核制度未通過之業者抽樣。
(四)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由美食街管理單位以美食街餐飲業者數
,逕向所在地轄區衛生局申請,由轄區衛生局以抽樣方式辦理
現場評核。
1.各衛生局每年得指定受理業者申請評核之時間。
2.美食街餐飲業者現場評核之抽樣作業,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衛生局可優先針對已參與本評核制度未通過之業者抽樣。
|
六、結果處理
(一)現場評核
1.評核結果
(1)「優」:未達二個主要缺失。
(2)「良」:二個主要缺失以上,未達四個主要缺失。
(3)四個主要缺失以上,判定不通過。
2.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立即向轄區衛生局要求
重新評核,由轄區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間,每年以 1次為
限。
3.追蹤查核: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
過評核之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
(二)稽查評核:
1.評核結果:授權由衛生局擬定「優」、「良」核發標準,並
依據例行稽查結果進行評核。
2.追蹤查核: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
過評核之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
(三)連鎖餐飲業評核:
1.現場抽樣各分店評核結果
(1)「優」:未達二個主要缺失。
(2)「良」:二個主要缺失以上,未達四個主要缺失。
(3)四個主要缺失以上,判定不通過。
2.連鎖餐飲業評核結果
(1)「優」:連鎖餐飲業者五分之四以上分店皆為「優」。
(2)「良」:連鎖餐飲業者五分之二以上分店皆為「優」。
(3)五分之一以上分店不通過者,視同全連鎖餐飲業未通過。
3.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立即向轄區衛生局要求
重新評核,由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間,每年以1次為限。
4.追蹤查核
(1)於證書有效期限內,連鎖餐飲業總公司須於每年 1月函知
各衛生局所有分店資料(依附件 3基本資料表內容),並
註記新增或停業之分店家數,以利衛生局追蹤查核。
(2)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過評核之
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連鎖餐飲業分店追蹤查核作業,
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
1.現場抽樣各餐飲業者評核結果
(1)「優」:未達二個主要缺失。
(2)「良」:二個主要缺失以上,未達四個主要缺失。
(3)四個主要缺失以上,判定不通過。
2.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結果
(1)「優」:美食街五分之四以上餐飲業者皆為「優」。
(2)「良」:美食街五分之二以上餐飲業者皆為「優」。
(3)五分之一以上分店不通過者,視同所有餐飲業者未通過。
3.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立即向轄區衛生局要求
重新評核,由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間,每年以1次為限。
4.追蹤查核
(1)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美食街管理單位須於每年 1月函知轄
區衛生局所有餐飲業者資料(依附件 5基本資料表內容)
,並註記新增或停業之餐飲業者家數,以利衛生局追蹤查
核。
(2)由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1~2人,針對轄區內已通過評核之
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美食街餐飲業者追蹤查核作業,
依下表執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
七、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核發
(一)轄區衛生局根據現場評核結果並經確認改善後,或於例行稽查
評核確認可符合核發標準,核發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標章(
優、良),並公布於轄區衛生局網站,另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
(二)評核標章由轄區衛生局核發。
(三)標章格式如附件8。
(四)標章編碼之前二碼為縣市代碼(如附件 8),後五碼由各衛生
局依據通過評核順序自行編碼。
(五)標章由各衛生局參照上述標章格式自行製作,並發給通過評核
之業者放置於入口或明顯處。
(六)證書由各衛生局自行印製及辦理,不另規範格式,但須於證書
上標示有效日期。
|
八、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廢止
已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
,並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評核標章由轄區衛生局廢止。
(一)單一餐飲場所:
1.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經查核
後,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
2.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
品中毒案件,且經衛生局判定屬實者。
3.永久停工。
4.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5.其他重大缺失者。
(二)連鎖餐飲業各分店及美食街各餐飲業者:
1.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經查核
後,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
2.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
品中毒案件,且經衛生局判定屬實者。
3.永久停工。
4.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5.其他重大缺失者。
(三)連鎖餐飲業及美食街餐飲業者:追蹤查核結果不符規定店數已
達總追蹤查核店數二分之一者。
|
九、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有效期限
本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
|
十、不適用本評核制度評核表之餐飲業,依衛生局自訂之評核表辦理,並
適用優良標章。
|
十一、本評核制度現場評核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9,連鎖餐飲業相關作
業流程圖如附件10,美食街餐飲業者評核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11
。
〔立法理由〕 一、醫師應負擔之費用、應遵守之規定,均應明定。
二、基於契約自由,並依據各醫院實務運作之差異,雙方得約定可否兼職
事項及違反兼職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數額。惟考量懲罰性違約金數額
之合理性,以不超過六個月薪資總額為原則。
三、為避免用語上之誤解,將「在職競業」修正為「兼職」。
四、違反兼職規定時,為免混淆損害賠償與懲罰性違約金,故均予明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