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經濟困難之投保單位或被保
險人辦理分期攤繳保險費欠費,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欠費,包括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
三、分期攤繳之原則:
(一)投保單位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或被保險人
欠費總額達五千元以上,因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者,得申請分期攤
繳。
(二)第二點之滯納金、利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計收。
(三)分期攤繳之期數以不超過六期為原則,各期相距期間不得逾一個
月。但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時,本局得酌情增加期數,並以十二
期為限。
(四)投保單位應預開票據到期日與分期到期日一致之票據作為分期攤
繳之擔保,每期以一張為限。信用狀況不良之票據,本局得拒絕接受
。
(五)申請分期攤繳時,應填立分期攤繳申請書,並即以現金或即期支
票繳納第一期款項。
(六)欠費者於同一投保單位,不得有二個(含)以上分期攤繳案併存
,惟欠費中有部分已移送強制執行或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四、分期攤繳之申請方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由投保單位負責人或被保險人親至其欠費所屬之本局
各分局提出申請。
(二)檢具文件:申請分期攤繳時,投保單位應攜帶本單位之圖記或印
信、負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被保險人則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
明文件。非本人親自辦理時,另須檢具委託書(投保單位可免)及受
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五、辦理分期攤繳者,於辦妥分期攤繳手續,並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已暫
行拒絕之給付,得予恢復;分期攤繳期間無違約情事者,得繼續在辦理
分期之健保分局或向其投保單位出具分期攤繳申請書及欠費繳納證明,
換領保險憑證。
六、辦理分期攤繳者,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經受理分局以書面通知仍未
於限期內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本局得暫行拒絕給付,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並得拒絕其再次申請分期攤繳。
七、投保單位因故請求更換預開票據時,本局得同意其以一票換一票之方
式辦理,但各期票據更換次數不得逾二次,且更換後之票據到期日,不
得超過原票據到期日三十日。
八、本局得要求辦理分期攤繳者,就已移送執行之欠費、尚未移送之保險
費、滯納金及利息依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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