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健康照護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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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平等之政策目標,
    跨域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相關政策計畫,特設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
    健康照護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平等相關政策之諮詢與推動。
    (二)原住民族健康促進及醫療照護因地制宜整合事務之諮詢與推動
          。
    (三)原住民族地區在地醫事人力資源發展之諮詢與推動。
    (四)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相關研究與國際事務之諮詢與推動。
    (五)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照護有關事項之諮詢與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原住民籍委員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醫事司司
          長、國民健康署署長、疾病管制署署長、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二)地方政府衛生局代表。
    (三)原住民族地區醫療院所代表。
    (四)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相關學者或專家。
    (五)民間相關團體或機構代表。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五、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
    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表出席。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本部相關司署單
    位、地方政府或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