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平等之政策目標,
跨域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相關政策計畫,特設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
健康照護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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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平等相關政策之諮詢與推動。
(二)原住民族健康促進及醫療照護因地制宜整合事務之諮詢與推動
。
(三)原住民族地區在地醫事人力資源發展之諮詢與推動。
(四)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相關研究與國際事務之諮詢與推動。
(五)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照護有關事項之諮詢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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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原住民籍委員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醫事司司
長、國民健康署署長、疾病管制署署長、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二)地方政府衛生局代表。
(三)原住民族地區醫療院所代表。
(四)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相關學者或專家。
(五)民間相關團體或機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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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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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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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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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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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本部相關司署單
位、地方政府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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