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特約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特約藥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藥事服務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約藥局辦理事宜如下:
  (一)受理特約醫院及診所處方之調劑作業。
  (二)受理特約醫院及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之調劑作業。
  (三)其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指定之相關業務。

三、申請為特約藥局之資格及條件:
  (一)應符合藥事法規定經核准設立,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
  (二)主持藥師或藥劑生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執業滿二年以上,且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繼續教
        育四十小時以上。
        2.於最近五年內,在教學醫院執業滿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執業,以從事藥品調劑相關工作為限。

四、特約藥局設置標準:
  (一)應與公共場所及住家有明顯區隔。
  (二)應有獨立之調劑室,其地坪面積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
  (三)處方藥應置於調劑室妥善保管。
  (四)管制藥品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五)應設洗滌、乾燥、滅火及其他安全設備。
  (六)應備有媒體或連線申報藥事費用之相關電腦設備。
    但委託他人鍵入電子媒體資料申報者,不在此限。

五、特約藥局之藥品調劑,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之規定。

六、特約藥局應按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所載,備置適當常備藥品品
    項。

七、申請特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或教學醫院執業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健保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內之基本資料表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章。

八、其他相關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