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本局予以特約後,各分局將基本資料輸入電腦,
俾便建檔管理,其後,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醫師(醫事人員
)、印鑑證明、地址等有所變更,或擬調整特約類別、診療科別、設備、
病床及擬休診等事項,均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其需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事項應先經其核准
登記後,於三十日內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各地分局提
出申請,其各項異動作業要點如下:
一、變更名稱: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檢送新名稱之開業執照影本向原簽約分局提出申
請,並檢附變更後之劃撥帳資料卡變更撥付診療費用之帳戶戶名。
二、變更負責醫師(醫事人員):
公立醫療院所、財團法人醫療院所,得由原負責醫師(醫事人員)提
出變更負責醫師(醫事人員)申請書(如附件)向各地分局申請,應
檢送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負責醫師變更登記之開業執照影本,經
各地分局審核符合規定者,同意備查。
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師(醫事人員)變更應終止合約,再向各地
分局另重行申請新特約,惟其特約起始日,得追溯至當地衛生主管機
關重新發給其開業執照之發照日。
三、變更印鑑: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欲變更印鑑應提出新印鑑證明,經各地分局同意後
變更。
四、變更地址: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於同一鄉鎮市區內遷址因其權屬別及地區代碼不
變,原合約繼續有效,惟應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檢送新址之開業執照
影本辦理變更地址,其他遷址者應終止合約,於新地址依新設立之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向各地分局另行申請新特約,各地分局得依據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重新發給之新開業執照之發照日予以特約。
五、增減醫事人員:
醫事服務機構增加醫事人員,應檢送執業執照影本送各地分局,若增
加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應一併檢送其專科醫師證書影本,若減
少醫事人員,亦應向各地分局報備,各地分局將審核其是否仍符合該
特約類別之標準,若有不足,應限期一個月補足,否則將調降其特約
類別。
六、增加設備:
醫事服務機構若增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之特殊設備,應檢送當地
衛生局登記文件,若增加設備將影響診療科別或申報費用,亦應向各
地分局報備。
七、增減病床:
應檢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之床數證明,向各地分局報備,若
減少保險病床數或增設病床數足以影響保險病床比率者,各地分局將
審核其是否符合該特約類別之標準,若有不足,應限期一個月補足,
否則將依合約規定辦理。
八、報備休診:
醫療院所因故須休診超過三十日,具文向各地分局報備休診起迄時間
即可,休診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者,得予解約。
九、報備代理人:
1.特約門診醫療院所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得經各地分局同意
由符合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暫行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超過三個月者,得予解約。
2.特約住診醫院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得經各地分同意由符合負
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者得
予解約。
前項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
十、申請終止合約
醫院所如擬終止與本局間之合約關係,得隨時備文加蓋原簽約之印鑑
章向各地分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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