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醫療費用審查事務,並確
保審查之合理及公平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審查醫師(以下簡稱審查醫師)
之講習、遴聘、解聘及管理,依本要點規定執行。
三、凡具備五年以上中醫臨床或教學經驗(二者之年資得合併計算)之中
醫師,由各分區委員會推薦,並經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
下簡稱全聯會)辦理之審查作業講習課程結業者,得由全聯會遴聘為審
查醫師。
四、中醫師如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令,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予以停
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不得擔任審查醫師。
五、審查醫師按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轄區(以下簡稱各分區)分別設置
,其遴選方式及員額,由全聯會訂定之;各分區審查醫師得推派一人為
召集人,並送全聯會核備之。
六、審查醫師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二次為限;各分區審查醫師
續聘者不得超過原人數二分之一,各分區委員兼任審查醫師不得超過二
分之一以上。
七、為研議審查方針、審查規範及審查作業原則,各分區審查醫師得定期
召開審查會議。
八、審查醫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暫停其審查職務三個月。暫停職務期
滿且暫停職務原因消失者,應予恢復其審查職務。
(一)審查醫師申報個人醫療費用若進入該分區個人單月排行前1%者。
(二)審查醫師違反第九點規定,接受調查者。
(三)審查醫師之醫療行為模式異於常規,經分區委員會提報全聯會認
定者。
九、審查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全聯會認定者,應予以解聘。
(一)洩漏審查業務機密者。
(二)有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業務濫用權力者。
(三)不依「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醫療服務審查要點」
審查者。
(四)執行職務偏頗經通知改善仍不改善者。
(五)無故不出席審查會議,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六)無故不出席審查案件,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七)有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者。
(八)依第八點規定暫停職務,再有第八點規定情事之一者。
十、本要點自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辦理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要點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