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試辦作業係為研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再議條件,所進行之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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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案件申復審查結果如有異
議且符合再議條件時,得於申復核定通知文件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填具醫療給付門診(住院)診療費用申復清單一式三份,並檢附申復
核定通知文件影本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保險人申請再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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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提起再議案件,但不包含因違反其他法規之核扣
費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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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再議,於保險人核定前,得撤回之;經撤回後
,不得再就同一事實重行申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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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人應於受理再議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核定。
前項核定日期之計算,如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
關證明文件者,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相關資料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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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再議審查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依全民健康保險
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爭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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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再議小組之成員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再議案件之科別審查召集人或資深審查醫師,合計二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中區委員會審查組一人。
(三)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中區委員會或另聘該科專科
醫師一人。
(四)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代表一人。
再議會議由當次會議出席人員共同推派主席人選。
再議案件審查時,原審查醫師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全民健康保險爭
議審議委員會或法界人士列席。
再議小組成員對審查其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所設立或
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再議案件,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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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再議案件以合議制方式審查,其議決以出席成員過半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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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試辦要點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委託西醫基層總額受託辦理單
位主辦,並以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中區分局醫療機構為試辦對
象,試辦期間自本要點公告之日起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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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院衛生署如另行公告再議之規定,本試辦要點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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