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寧居家療護設置參考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使安寧居家療護業務之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供未來訂定相
    關規定之參考,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安寧居家療護,係指以醫院為基礎之居家照護,提供癌症
    末期病人居家照護服務。

三、安寧居家療護之病患,需經醫師診斷與轉介。

四、安寧居家療護應為病患及其家屬提供完整且連續之照護服務。

五、安寧居家療護需以醫師為主導之團隊方式提供服務,工作人員包括醫
    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個案管理人員,並應視業務需要請職
    能、物理治療、臨床心理工作及宗教靈性輔導等人員擔任諮詢工作。

六、前項各類業務負責人需受過相關之訓練,另對工作人員訂有在職訓練
    計畫。

七、辦理安寧居家療護之醫院,應積極運用社區資源,包含社團、義工及
    相關單位等,以利安寧療護工作推展,使病人及家屬獲得適切之照護
    。

八、安寧居家療護設置規範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