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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修訂說明
    本署為使醫療資源合理使用,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子法規定,
    由本署自行遴聘或委託相關團體聘任審查醫藥專家進行專業審查,核
    減結果有申復及爭議審議制度可供救濟,惟仍迭有專業見解差異而引
    發爭議與公開具名以示負責之訴求。為回應此訴求並提升審查品質,
    本署研擬本方案,試辦核減案件雙審及公開審查醫藥專家姓名之作業
    ,並自105年10月實施。依試辦方案訂定之調整機制,經評估105年第
    3 季醫院總額醫療費用案件核付資料,其中「方案試辦期間之申報醫
    療費用點數較去年同期變動率大於 5%」及「方案試辦期間之核減率
    較去年同期變動率大於10%」等兩項條件符合調整標準,為維持本方
    案實施之目的,故自106年1月起,將原「有核減案件均需雙審,第 2
    審醫師對第 1審核減結果有共識部分方進行核減」之作業方式調整為
    「符合特定情況之案件得進行雙審,第2審醫師可參考第1審醫師意見
    審查,最後以第 2審醫師的審查結果作為核減結果為原則,必要時得
    召開共同審查會」。

二、法源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
        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
        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前項醫療服務之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審查方式辦理,並得
        以抽樣或檔案分析方式為之。
        醫療費用申報、核付程序與時程及醫療服務審查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項得委託之項目、受委託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甄選與變
        更程序、監督及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
        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23條專
        業審查由具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並基於醫學原理、病情需要、治療緩急、醫療能力及服務
        行為進行之。
    前項專業審查,如有醫療適當性或品質等疑義,得會同相關專長之其
    他醫藥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三、目的:減少專業見解差異,以提升醫療費用核減之合理性。

四、方案內容
  (一)試辦日期:
        1.105年10月1日起申報之初核及補報醫療費用案件(以申報日期
          為依據),惟抽審屬105年第3季期間之費用年月案件,得於分
          區業務組與醫院代表協商後,適用105年10月5日訂定之方案。
        2.106 年1月1日起申報之初核及補報醫療費用案件(以申報日期
          為依據),惟抽審屬105年第4季期間之費用年月案件,得於分
          區業務組與醫院代表協商後,適用 105年12月21日修訂之方案
          。
  (二)作業範圍:
        1.專業雙審:醫院總額全部科別。
        2.公開具名:初期以醫院總額之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
          、神經科及精神科等 6科辦理,特殊情況經公告不適用之分區
          除外。其他科別得依相關醫學會完成推薦及本署聘任等相關程
          序後於最近一季加入。
  (三)作業方式:
        在兼顧費用核付期限,行政預算及審查醫師人力下,規劃實務執
        行流程說明如下:
        1.專業雙審:醫院總額全部科別之醫療費用案件符合特定情況者
          ,得採專業雙審方式辦理審查作業。
         (1)得採專業雙審情況:
            A.DRG或醫療費用案件整件核減者。
            B.住院高額或特定案件(案件分類 3者)。
            C.急診案件有核減者。
            D.案件核減點數或核減率超過一定範圍者(其範圍由各區業
              務組自行訂定)。
            E.基於醫療費用核付合理性之需要,需再徵詢第二意見者。
         (2)第一位審查醫藥專家有核減意見之案件,再請第二位審查醫
            藥專家針對全案並參考第一審醫藥專家之核減意見再次進行
            檢視,最後以第二位審查醫藥專家之核減意見(包含醫令項
            目、數量、成數、核減理由等),作為計算核減點數。
         (3)對於爭議性較高之核減案件,必要時得召開共同審查會。
         (4)經遴聘者皆為醫藥專家,分案機制係以抽樣案件送審時間順
            序及醫藥專家到署審查案件時間安排。
        2.公開具名:醫院總額之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神經
          科及精神科等 6科。
         (1)為使本方案公開具名作業,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本署需請審查醫
            藥專家填寫「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作業公開姓名
            之授權及同意書」(附件 1),授權使用「姓名」資料。
         (2)經雙審有核減共識之案件皆需具名,另考量具名審查醫藥專
            家與該審查個案之個人資料安全,本署核減明細將加註勿以
            任何方式轉載(附件 2)。

五、方案調整之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評估調整方案:
  (一)該科所屬轄區別聘任之願意公開具名審查醫藥專家人數,總數小
        於6 人、無法配合迴避分案審查作業或總數不足以於法定核定期
        限內完成所屬轄區別之審查作業。
  (二)公開具名審查醫藥專家因執行審查業務致隱私權遭受侵犯,或遭
        受威脅、攻擊、利誘與網路媒體霸凌或涉及訴訟。
  (三)方案試辦期間之浮動點值較去年同期變動率大於 5%、申報件數
        或醫療費用點數較去年同期變動率大於 5%、核減率較去年同期
        變動率大於10%。

六、審查醫藥專家人員管理作業:
  (一)審查品質:定期辦理審畢案件評量,評量結果有需要改善者,得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療服務審查醫藥專家遴聘原則
        」第八點規定辦理。
  (二)出勤次數:定期評估審查醫藥專家出勤狀況,如無法配合預留每
        月可到本署審查之時間,將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療服
        務審查醫藥專家遴聘原則第八點規定辦理。

七、審查案件溝通配套措施
  (一)建置被核減醫師可透過 VPN平台溝通交流機制,以提升審查品質
        。
  (二)特別爭議案件,由相關專科醫學會進行案例討論。

八、試辦成果評估
    本署將於106年4月及11月提出成果評估報告,評估面向包括:
  (一)具名審查試辦科別與非具名審查科別,醫療費用申報點數與件數
        變化情形。
  (二)具名審查試辦科別與非具名審查科別,醫療費用核減率變化情形
        。
  (三)試辦期間具名審查醫藥專家被干擾情形、審查品質(審畢案件評
        量結果)、出勤次數、意見調查結果等項目。
  (四)申復件數。

九、相關附件
    附件 1: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作業公開姓名之授權及同意
            書。
    附件 2:核減明細報表之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