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本署)為協助保險對象進行健康管
理,落實全民健康保險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目的,提供軟體開發套件(
Software Development Kit,下稱 SDK)介接健康存摺,使開發者用
以開發應用程式(下稱 APP),便利保險對象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取得及利用健康存摺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公司:指公司法第四條所稱之外國公司。
(二)陸資企業:指含有大陸地區資金投資之國內企業。
(三)財團法人: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所稱之財團法人。
(四)開發者:指符合本要點第三及第四點規定,申請 SDK之公務機
關、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財團法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五)當事人:指經由開發者以SDK開發之APP至健康存摺取得個人資
料,且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本人。
|
三、申請SDK,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公務機關。
(二)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三)公、私立學校。
(四)財團法人。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
四、申請SDK,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者為陸資企業或受其委託者。
(二)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三)持用偽、變造證明文件。
(四)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或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
之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五)違背法令、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當侵害本署利益之虞者。
|
五、開發者申請 SDK將健康存摺連結於其開發之APP,應先完成APP與健康
存摺系統整合測試。測試時應提供開發者資料、聯絡人與軟體開發工
程師之姓名及聯絡方式、APP基本資料、申請目的及類別。
依前項完成系統整合測試後,應以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Internet)
之健康存摺SDK作業及書面提出SDK申請。申請時應提供開發者資料、
聯絡人與軟體開發工程師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APP基本資料、申請目
的及類別、整合測試成功紀錄、測試個案成功登入證明、確實開啟SD
K證明、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報告、隱私權益聲明內容及其他必要之證
明資料。
依前項申請 SDK應提供之證明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視為不通過。
開發者申請SDK經同意,應與本署簽訂SDK使用契約(附件),並於三
個月內提出 APP上架申請證明,未完成契約簽訂並於期限內提出證明
,其申請失其效力。
開發者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供之資料若有內容變更情形,開發者
應於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本署,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通知或
變更後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署得暫停或終止以 SDK介接健康存摺
。
|
六、開發者依前點第二項申請時,應提出經本署指定等級之資安檢測合格
證明報告,並於每年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屆期前提出更新之資安檢測合
格證明,未於限期內提交者,本署應暫停或終止以 SDK介接健康存摺
。
|
七、開發者透過其開發之 APP蒐集當事人自健康存摺下載之資料,應於當
事人啟用連結健康存摺之應用程式時,顯示隱私權益告知聲明。
前項聲明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
(一)開發者名稱、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者。
|
八、開發者透過其開發之 APP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自健康存摺下載之
資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
漏。
(二)不得為申請目的外利用。
(三)不得將資料提供或逕自作為核保或理賠之唯一參考依據。
(四)經當事人同意,得提供第三人利用。
(五)儲存資料地點及設備,應設置於我國境內。但因特殊情形,經
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 APP遭惡
意軟體侵害等資安事件時,應主動通知本署。
(七) SDK內容改版公告時,除經本署同意延長外,應於三個月內配
合更新。
(八)不得有違背法令、政府政策、公序良俗或其他不當侵害本署利
益之行為。
開發者依前項第(四)款提供第三人利用,對於該第三人違反本要點
及相關法規規定,應負連帶責任。
|
九、為增進 SDK之應用效益及品質,開發者應於每年提交資安檢測合格證
明時,併提SDK應用成果報告。未提交者,本署得暫停或終止以SDK介
接健康存摺。
開發者應公開分享使用經驗及相關統計資訊。
|
十、開發者開發介接健康存摺之 APP上架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經本署
通知限期說明或改善,屆期未提出說明或仍未改善,得暫停或終止以
SDK介接健康存摺:
(一)APP下架。
(二)開發者藉由 APP取得當事人下載之資料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規
定。
(三)APP未經當事人用以下載及交付資料逾六個月。
|
十一、開發者透過其開發之 APP取得當事人自健康存摺下載資料之相關行
為,如有違反法令或本要點情事,致生損害本署權益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
十二、開發者以SDK開發之APP取得當事人自健康存摺下載資料內容之正確
性、即時性及完整性,本署不負擔保責任。
因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行為或其他無法使用 SDK之事由
致開發者受損害,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
十三、本署得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實地檢查或查詢開發者所有有關 SDK之資
訊設備、資訊安全機制、表冊、紀錄、契約、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
應用情形。
|
十四、開發者因故裁撤、解散或合併致法人格或主體消滅,或經本署終止
以 SDK介接健康存摺,應刪除以SDK開發之APP所取得當事人自健康
存摺下載之資料,不得散布、重製或以任何方式繼續利用,刪除後
應通知當事人及本署,並應簽署SDK終止使用聲明回傳本署。
|
十五、本要點生效前已申請或經同意開放SDK完整功能之開發者及其以SDK
開發之APP,於本要點生效後,均適用本要點規定。
|
十六、受開發者委託辦理本服務之團隊或資訊開發商及所屬相關人員,於
本要點適用範圍內,視同開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