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協定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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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鼓勵西醫基層及醫院醫師到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促
使全體保險對象都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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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行期間: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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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算來源:
(一)109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之「醫療
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專款項目,全年為 317.1百萬元,得
與醫院總額同項專款相互流用。
(二)109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總額中之「醫院支援西醫
基層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專款項目,全年為80百萬元
,得與西醫基層總額同項專款相互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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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方式及年度目標:
(一)獎勵開業服務計畫(以下稱開業計畫):鼓勵西醫醫師至本方
案施行區域新開業,提供醫療服務。
(二)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以下稱巡迴計畫):鼓勵西醫醫師至本方
案施行區域提供巡迴醫療服務(例如:專科巡迴、提供行動不
便者到宅醫療或疾病個案管理服務)。本年度基層診所以225,
000 總服務人次及10,000總診次為目標;醫院以50,000總服務
人次及3,000總診次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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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行區域(註)(詳附件1):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參酌下列條件訂定之:
1.每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務之戶籍人數,超過二千六百人之鄉
鎮(市/區)。
2.各縣市衛生局提供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名單。
3.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
之鄉鎮(市/區)。
(二)屬每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務之戶籍人數,低於二千六百人之鄉
鎮(市 /區),其巡迴點僅限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所轄保險人
分區業務組認定者。
(三)施行鄉鎮分級:
1.依本保險人於前一年年底參酌施行鄉鎮之醫人比、人口密度
及交通狀況等條件,並與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及當地衛生局
主管機關評估後認定。分為三級:
(1)第一級:醫療資源導入較容易。
(2)第二級:醫療資源導入一般。
(3)第三級:醫療資源導入較困難。
2.調整原則:每年調整一次,該年度該鄉鎮巡迴點之平均每診
次就醫35人次以上,次年度調整級數或列為開業計畫優先輔
導施行區域。
註:施行區域一覽表中標示★係依據108年12月6日衛部健字第108336
0163號公告及 108年12月18日「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研商
議事會議」108年第4次會議決議,109年放寬納入醫人比介於2,0
00至2,599人、戶籍人口數低於40,000人且人口密度低於800人之
7個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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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相關規定:
(一)申請資格:
1.通則:申請參與本方案之診所、醫院及醫事人員須為提出申
請日前二年未曾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特
管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中各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
,前述計算違規期間以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上所載停約日起
算(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處分者)。
2.開業計畫:
(1)須於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為診所(不含醫院附設之診所
、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且為本方案公告日起一年內與保
險人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西醫
基層診所;另同址或同一負責醫師限申請並經分區核定同
意一次。
(2)申請執行本計畫特約診所之執業地點,與原開業之西醫特
約院所設址地點為不同村(里),並經保險人各分區業務
組評估後核定。
(3)負責醫師須為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縣市公會
會員並符合開業資格之西醫師,其最近十二個月全民健康
保險平均每月申報點數(含部分負擔)須大於15萬點。但
前開計算費用之十二個月區間,若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醫院接受二年醫師訓練之期間,並取得證明文件者不在此
限。
3.巡迴計畫:
(1)須與保險人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之特約西醫基層診所(含衛生所,不含醫院附設之診所)
、地區級以上醫院。
(2)申請參與本計畫之醫師,應以專任專科醫師為優先原則,
但不具專科醫師資格,經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審查同意者
,得提供巡迴醫療服務。
(3)註記為兒科加強區,同一巡迴地點得同時受理兒科及兒科
以外醫師各一名申請巡迴醫療服務。
(4)巡迴區域規定:
A.申請執行本方案巡迴服務之診所、醫院,得於同一保險
人分區業務組內得跨縣市,惟不得申請跨健保分區執行
巡迴醫療服務。
B.巡迴點之申請,限於申請時未有醫師開業之村、里(特
殊情形得由院所向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且詳
述評估因素及條件,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視當地民眾需求
審查同意後,得執行巡迴醫療服務)。嗣後該巡迴點有
醫師開業時,已同意執行巡迴服務之醫師,得繼續執行
至該年度計畫期滿為止。
C.巡迴地點設置應以媒合當地政府單位或長照據點為優先
。
D.若於109年6月底前,仍未有診所、醫院向所轄保險人分
區業務組申請巡迴之鄉鎮(市 /區),得由保險人開放
其他分區或同分區不同承作單位(診所、醫院)申請。
若同時有不同承作單位申請,由該施行區域原定承作單
位優先申請。
E.巡迴計畫之延續:為確保本計畫執行之延續性,原核定
執行之108年度計畫若仍為109年度之施行地區,其地點
及診次若與108年度相同,且符合109年度之規定,原申
辦之診所、醫院依相關規定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報
備核准,其108年度之計畫即可延續至109年度本方案核
定日,並得於 109年度開始進行巡迴醫療服務,其經費
由109年度預算支應。
(二)申請流程(詳附件2)。
1.申請程序:
(1)開業計畫自方案公告日起,巡迴計畫則自方案公告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均以郵戳為憑),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所轄
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申請文件請自行備份,經受
理後不予檢還)。申請巡迴計畫:相關醫事人員應依各該
醫事人員法之規定,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報備支援;
前一年度通過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方案考核要點之診所
、醫院,如巡迴醫師、時段及地點與前一年度相同者,可
具函敘明前述事項並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報備同意函向
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備查。
(2)申請資料不足需補件者,以最後補件日期為受理日。(以
郵戳為憑)
2.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定程序:
(1)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並函復申
請單位。申請單位如為診所,其核定通知則一併副知中華
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醫師全聯會)。
(2)生效日:自核准發函後始得執行(發函日)。
(3)逾期申請者,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得視經費及實際需要受理
申請及審查。
(4)巡迴計畫之巡迴地點有一家以上診所或醫院申請者,以去
年度已申請執行並通過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方案考核要
點之診所或醫院為優先;若該施行地區前一年度無診所或
醫院申請,則以該施行區域之承作單位先提出申請診所或
醫院為優先辦理(以郵戳為憑)。
3.申復作業:申請案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審查不同意者,申請
單位得於收受通知後30日內,敘明原因並檢附所需文件,以
書面申請複核,惟以一次為限。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應於收文
日起30日內重行審核,經核准發函後生效,始得執行。
(三)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
1.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
迴醫療服務計畫申請書」(詳附件 3-1)或「全民健康保險西
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獎勵開業服務計畫申請書」 (
詳附件3-2)。
2.服務計畫書書面資料及檔案,詳附件3-3。
3.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清晰影本。
4.申請巡迴計畫需另檢附:
(1)經當地衛生局報備之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同意函。
(2)申請單位前1年執行之巡迴點,每診次平均就醫未達5人次
者,於當年度提出申請時,則一併檢附改善計畫書。
(四)服務內容變更申請作業及相關規定:
1.原申請之門診(巡迴)時間表或巡迴地點有異動或計畫性休
診者,應以書面函並檢附門診時段(人員)異動表(附件4-1
) 、巡迴地點異動表(附件4-2)、醫師休診單(附件4-3),於
異動或休診前 7個工作日內,向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報備
。
2.若為無法預期之臨時(緊急)事故,診所、醫院於臨時(緊
急)事故後24小時內以電話並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所轄保
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報備並啟動該診所、醫院備援醫師看診或
完成緊急報備休診。
3.診所、醫院增加巡迴服務次數之新增醫事人員或巡迴時段地
點者:
(1)需符合本方案第七項、申請相關規定。
(2)依照本方案第七項之(二)、申請流程之規定,向所轄保
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於收文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審查,經核准發函後始得執行。
4.診療時間、地點之異動,診所、醫院應事先週知當地民眾及
病患,巡迴時間及地點變更次數,同一院所之每一巡迴點,
一年不可超過三次。因天災、事故等因素,不在此限。如有
特殊情形者,由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評估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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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業計畫之相關規定:
(一)執行本計畫特約診所之支援醫師,均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衛生
主管機關報備,並以書面函於 7個工作日內,向所轄保險人分
區業務組報備並登錄;該診所所有支援醫師合計之門診診次,
不得超過該診所總門診診次的三分之一,惟請產假之負責醫師
,其產假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娩假日數)之門
診服務時數可全數由支援醫師代理。
(二)經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查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終
止執行本計畫:
1.無故休診2次。
2.累計請假休診達2個月(不含請產假之負責醫師)者。
3.支援其他醫療院所。
4.跨縣(市)辦理巡迴醫療。
(三)執行本計畫之特約診所於執業地點,每週至少提供 5天門診服
務,每週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並包含 2次夜診,每月
應至少提供20天門診服務。每診次至少 2小時以上,夜診時間
應介於每日18時至22時。
(四)申請本計畫之診所可同時申請巡迴計畫,但巡迴看診時數不列
入門診服務時數計算。
(五)辦理方案開業計畫者,其起訖日期依原申請年度計算,支付方
式依年度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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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巡迴計畫之相關規定:
(一)巡迴點之規定:
1.每一個巡迴點至多 1天1次巡迴醫療、每週以3次為限,同一
巡迴地點,同一時段,以一家診所或醫院為限。
2.執行本計畫滿3個月,巡迴點每診次平均就醫未達5人次者,
暫停該巡迴點服務,該診所或醫院應提改善計畫書或變更巡
迴點,並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定後,始得恢復或變更巡迴
點。
3.執行本計畫之特約診所或醫院,應將「全民健保巡迴醫療服
務」之標誌或海報及看診地點、時間,揭示於巡迴點明顯處
(標示製作作業說明請依附件5規定辦理)。
4.巡迴點每診次平均就醫人次計算,不含預防保健、戒菸案件
;另同一診次如為2個巡迴點,人次合併計算。
5.資訊公開:保險人應將本年度同意西醫基層診所、醫院辦理
之巡迴醫療服務相關訊息建置於保險人全球資訊網站,以供
查詢。
6.執行本計畫之特約診所或醫院,如同時提供藥事服務者,該
巡迴點之藥事服務應依相關藥事法令規定辦理。
(二)巡迴醫事人員之規定:
1.參與本計畫之醫事人員應以執業登錄於申請本計畫之診所、
醫院為限,但以總、分院型態之醫院所提計畫者,不在此限
。
2.於執行巡迴服務前,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
,若為總、分院型態醫院提出計畫,巡迴醫師包括在不同縣
市之總院與分院醫師,參與巡迴醫療服務之醫師應分別向所
屬縣市衛生局提出報備。
3.每位醫師 1天以1診次為原則,每週至多3診次。每診次巡迴
至多2個巡迴點,每個巡迴點至少1小時。同一巡迴地點,同
一時段,以支付一位醫師的費用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應
由執行本方案之院所向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且詳
述評估因素及條件,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視當地民眾需求審查
同意後,每位醫師1天得至不同巡迴點提供最多2診次巡迴醫
療。
4.同一醫師同一巡迴地點,以每週看診 1診次為原則(巡迴醫
療服務地區如因特殊醫療需求,得於申辦前,以書面敘明,
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確認後,同意
至多以同一醫師同一看診地點每週兩次)。
5.配合醫師進行巡迴醫療服務之護理人員、藥事人員服務時段
:1天至多2診次。同一巡迴地點,同一時段,以支付護理人
員、藥事人員各一位的費用為原則。
6.衛生所派員至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行巡迴醫療服務時,應報
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並得申報本方案論次巡迴
醫療服務報酬。惟衛生所(室)人員執行衛生所(室)職權
業務時,不得申請本計畫。
7.每位巡迴醫事人員之備援人員,以專任人員為優先,若無專
任人員,須由同層級本保險特約單位支援;基層診所及醫院
之備援醫師各以 3名為限;該年度實際備援總診次數不得大
於該年度原申請巡迴醫療總次數之四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形
,應由執行本方案之院所向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且詳述評估因素及條件;除育嬰假外,該年度申請備援總診
次數不得大於該年度原申請巡迴醫療總次數之二分之一。經
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視當地民眾需求審查同意後,得執行巡迴
醫療服務。
(三)巡迴醫療服務時間:
1.每日7:00~21:00,每1診次至少3小時,服務時間係以實際
醫療時間計算,且不包含車程、用膳及休息時間,因天災、
事故等因素,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確認者,不在此限;每一
巡迴點, 1天至多1診次。每診次巡迴至多2個點,其每個巡
迴點至少1小時。
2.每巡迴點每季累計休診次數,達該巡迴點原申請總次數之四
分之一,則終止執行該巡迴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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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付標準及醫療費用申報與審查:
(一)預算支用範圍:
1.開業計畫:執行本方案產生之新開業醫療服務費用。
2.巡迴計畫:醫院及診所執行本方案產生之診察費加成及巡迴
醫療服務醫師、護理人員、藥事人員之報酬;另診所部分包
含診察及診療費用點值最高補至 1元之費用、醫院部分包含
執行本方案產生之醫療費用。
3.醫缺地區診所補充點值及例假日診察費加成:
(1)適用條件:設立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訂
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施行地區之診所(以下簡稱醫缺
地區診所);且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
付效益提昇計畫」之鄉鎮(市 /區)及本方案開業計畫之
診所。
(2)例假日定義:係依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放假日,包含:
週六(扣除補班日)、週日、紀念日、民族節日、兒童節
、勞動節及含連假之補假日。
(3)支用內容:醫缺地區診所醫療費用每點支付金額最高補至
1元之費用及例假日診察費加計2成之費用。
(二)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1.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
條規定計收。惟醫院執行巡迴計畫,門診應自行負擔費用比
照診所門診應自行負擔費用,收取基本部分負擔50元及藥費
部分負擔費用。
2.診所、醫院執行本方案,若位於為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
十三條第四項所訂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之施行地區,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
擔費用得予減免20%。
(三)支付原則:
1.開業計畫
(1)該診所總額內核定點數(含應自行負擔)以該區浮動每點
支付金額至少 1元計算(含釋出交付機構之費用),每月
最低保障額度依施行區域分級支付:第一級20萬點、第二
級25萬點及第三級35萬點計算,至第36個月止。
(2)如總額內核定點數(含應自行負擔)超過保障額度者,則
依該區點值每點支付金額至少1元計算。
(3)管理原則:
A.當月門診服務未滿20天者或執行開業計畫第 4個月起每
診平均人次未達 3人者,不予支付當月保障額度,依申
報點數核定,並由西醫基層總額一般服務預算支付。
B.執行開業計畫之診所總額內核定點數(含應自行負擔)
:第7個月起,須達保障額度40%,未達者以保障額度70
% 核付。第13個月起須達保障額度50%,未達者以60%核
付。第25個月起,須達保障額度 60%,未達50%者以50%
核付,50%以上未達60%者,以實際申報點數支付。
C.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春節日數占該月份日數之
比率,調整當月門診服務未滿天數及保障額度達成之百
分比。
(4)西醫基層診所屬本方案之開業計畫並提供巡迴醫療服務者
,其巡迴醫療服務之論次費用以30%支付。
2.巡迴計畫
(1)診察費加成:
A.基層診所每件依 107年全年平均診察費313點加計3成,
申報方式由保險人於點值結算時加計後支付;醫院診察
費按申報點數加計 2成支付,申報方式為每月由醫院自
行申報。加成部分每點金額以1元計。
B.基層診所門診診察費支付標準編號:處方交付特約藥局
調劑申報代碼為P57001。處方由診所自行調劑申報代碼
為P57002。
(2)醫事人員報酬:以「論次計酬」支付。
A.一般日(含夜診):
a.醫師:
第一級:每次支付 3,500點(支付代碼為「P2011C)。
第二級:每次支付 4,500點(支付代碼為「P2005C」)
。
第三級:每次支付 7,500點(支付代碼為「P2013C」)
。
b.護理人員:每次支付 1,200點(支付代碼為P2007C」)
。
c.藥事人員:每次支付 1,200點(支付代碼為P2009C」)
。
B.例假日:
a.醫師:
第一級:每次支付 4,500點(支付代碼為「P2012C」)
。
第二級:每次支付 5,500點(支付代碼為「P2006C」)
。
第三級:每次支付 8,500點(支付代碼為「P2014C)。
b.護理人員:每次支付 1,700點(支付代碼為P2008C」)
。
c.藥事人員:每次支付1,700點(支付代碼為「P2010C」
)。
C.執行巡迴醫療服務應逐次依據論次醫療費用申請表格式
(詳附件 6),於次月20日前申報,將資料上傳至健保資
訊服務網系統(VPN),並郵寄附件6之申請表至向保險
人分區業務組。
(3)因應天然災害臨時宣布之停止上班(課)日,非屬人事行
政總處公告之例假日,醫事人員報酬應按一般日規定辦理
。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醫事人員,勞動節依規定以例假日
計。
(4)執行本方案巡迴醫療服務之診所、醫院,提供藥事服務,
未符合相關藥事法令規定者,不予支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
。
3.醫缺地區診所醫療費用每點支付金額最高補至 1元之費用及
例假日診察費加成費用。
(1)醫缺地區診所醫療費用每點支付金額最高補至 1元之費用
:總額內核定點數每點最高補至1元。
(2)例假日診察費加計2成:例假日申報診察費加計2成,加成
點數每點1元,保險人於點值結算時加計支付。
(四)點值結算方式:
1.本方案依部門別預算按季均分:
(1)西醫基層診所:先扣除開業計畫之支付金額(不含巡迴計
畫之「論次計酬」)、巡迴計畫診察費加成、醫缺地區診
所例假日診察費加成費用,每點支付金額以 1元支付。當
季預算若有結餘,優先支應巡迴計畫之論次計酬,且每點
支付金額最高補至 1元。其次依序支應醫缺地區診所醫療
費用、巡迴計畫之診察費及診療費,依該區每點支付金額
最高先補至 1元之點值差額後,若有結餘,再流用至下季
。
(2)醫院部門:先扣除診察費加成、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其餘
項目以浮動點值計算,且每點支付金額不高於 1元。當季
預算若有結餘,可流用至下季。
2.若全年經費尚有結餘,則進行全年結算,惟每點支付金額不
高於1元。
3.全年結算時,全年預算不足之部門由結餘部門移撥預算進行
結算,惟每點支付金額不高於1元。
(五)有關醫療服務支付項目及支付點數、申報及核付、專業審查、
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除另有規定外,悉依全民健
康保險相關法規辦理。本方案醫療費用之申報,由參與本方案
之各診所、醫院依相關規定每月申報(應於次月20日前申報)並
將巡迴點看診人次回報保險人。另如明顯可歸責於診所、醫院
申報案件分類錯誤,導致點值核付錯誤時,需由申報診所、醫
院自行負責。
(六)診所、醫院申報本方案之費用,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欄
位請依附件7填報。
(七)執行本方案須依據健保卡相關作業;巡迴點應備讀卡機依照規
定上傳健保卡,若巡迴點無法連線者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評估
以專案申請後才可執行。倘有首次加保(需出具一個月內之投
保證明)及重新申辦(需出具14日內申辦收據)未攜帶健保卡或
特殊原因未攜帶健保卡者,依規定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
所例外就醫名冊」(以下稱例外就醫名冊,如附件 8),並由診
所、醫院自存備查。未依健保卡相關作業,經保險人審核,不
符資格者,不予支付。
(八)有關預防保健服務項目中之申報,請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以下稱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辦理,如該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或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相
關法令之規定,其費用由健康署公務預算支應,案件分類請申
報A3。
(九)執行本方案之診所、醫院,若併同提供健康署之「醫療院所戒
菸服務補助計畫」服務,須報經健康署核准,並依該計畫規定
辦理。費用並由健康署公務預算支應,案件分類請申報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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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核程序及執行報告:
(一)執行本方案者,應於該計畫執行結束或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
日內,檢送執行報告至保險人分區業務組。
(二)繳交文件包括評核表(附件9-1或9-2)、民眾滿意度調查表至
少10名以上(附件9-3),且每一個巡迴點需各自評分。
(三)本年度使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及獎勵
新開業包含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
」為考核評分加分項目,另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可視需要依其
自評項目實地審查。
(四)執行報告之格式:詳附件10-1至附件10-3。
(五)執行報告之內容與繳交時程,將作為下年度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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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相關規範:
(一)門診時間若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假期或各縣市政府
因重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日,則為休診日,不須補診
。
(二)執行本方案之診所、醫院未經報備無故休診二次,則終止執
行本方案。
(三)執行方案期間,因條件變更或涉有特管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
四十條中各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
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處分者),應自條件變更次月起或第一
次處分函所載之停約日起停止本項服務。
(四)執行方案期間,經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評核、稽查,如發現
申辦診所、醫院提供之醫療服務內容有違背本方案目的或規
定時,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得終止該診所、醫院計畫之執行
。另診所、醫院如對本方案之執行有疑義,得函詢保險人分
區業務組,由保險人分區業務組予以函復釋義,並副知保險
人及醫師全聯會。
(五)申復作業:因條件變更或涉有特管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
條中各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審核停
止本項服務,診所、醫院得於收受通知後30日內,以書面申
請複核,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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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方案由保險人與相關醫事團體共同研訂後,送健保會備查,並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屬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者,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程序辦理,餘屬執行面之修正,由保險
人逕行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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