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藥品之中醫醫療機構或醫院附設中醫部門,每月併健保醫療費用
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採
代收代付之原則辦理,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
服務審查辦法核付費用。另請醫療機構將已完成治療之個案清單,於
當月底前以電郵寄送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醫院:cmyanru@mohw.go
v.tw;診所:cmalvinkun@mohw.gov.tw)辦理審查作業,如經審查發
現有溢領及不符規定者,得追繳藥品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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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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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期間:自 111年2月1日起(居家照護個案自111年4月18日起;輕
症免通報免隔離自112年3月20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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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對象:符合「公費COVID-19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
規定之適用條件,經中醫師評估需口服臺灣清冠一號治療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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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費用機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設有中醫部門之醫院
或中醫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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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費支付項目、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
(一)公費臺灣清冠一號藥品補助費用採實支實付,以每位個案實際
服藥天數計算費用。無論藥品廠牌,每日藥費補助金額新臺幣
300 元整(含藥品調劑及管理費等)。依「臺灣清冠一號』臨
床治療指引」1個療程為5天,每位病人於同一病程之感染僅提
供一個公費療程,爰健保卡登錄上傳及費用申報之「總量」欄
位應填入該藥品(E5012C)之數量≧1且≦5;並自就醫日期(
111年8月1日)起檢核填報資料。
(二)臺灣清冠一號補助費用,由中醫醫事機構(醫事類別14)另以
「門診」案件獨立申報 1筆,每月併健保醫療費用申報並予以
核付,並請配合24小時內上傳健保卡就醫資料。相關費用之補
申報作業期限以就醫日期次月1日起2個月為原則,就醫日期為
111年 4至6月份之費用資料,應於111年8月31日前完成補申報
。
(三)門診診察費及其他費用回歸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與臺灣清冠一
號(E5012C)分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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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門診申報表格填寫規定
(一)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請總表:該類案件請併入「中醫專案案件
」件數及申請金額申報。
(二)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段:
1.案件分類:C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
2.身分證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人士(如無居留證
號請填護照號碼,護照號碼>10碼者,取前10碼填報)。
3.給付類別:請填4「普通疾病」。
4.就醫序號:病患具健保身分者,請填健保卡登錄號碼。
5.主診斷代碼:請填U071。
6.部分負擔代號:請填免部分負擔代碼 914(行政協助法定傳
染病通報隔離案件)。
7.合計點數:醫令點數加總。
(三)門診醫療服務醫令清單段:
1.臺灣清冠一號藥品補助費用(醫令代碼E5012C)、總量(服
藥日數)≧1且≦5、單價新臺幣300元;醫令類別:請填「2
:診療明細」。
2.事前審查受理編號:借用此欄位紀錄藥品品名,填報臺灣清
冠一號防疫專案核准字號,例如1100015686(“順天堂”Re
spireAid臺灣清冠一號濃縮顆粒);本部核准「臺灣清冠一
號」於國內專案製造清單請至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網頁查閱
(路徑: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藥品管理及查驗登記區>臺
灣清冠1號國內核准專案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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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保卡登錄與上傳作業
(一)資料型態(A00):1-健保就醫資料。
(二)就醫類別(A23):03-中醫門診。
(三)就醫序號( A18):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應繳驗
健保卡確認身分或補卡,不適用未具健保身分。
(四)主要診斷碼(A25):U071。
(五)給付類別(A55):4「普通疾病」。
(六)診療項目代號(A73):E5012C。
(七)總量(A77):診療項目代碼(A73)為E5012C時,本欄請填入
E5012C之數量(必填),且應≧1且≦5。
(八)中醫師應於開立處方箋時,登錄健保卡並於24小時內上傳健保
卡就醫資料。就醫日期自本年8月1日起,逾72小時或未上傳將
不予給付當次臺灣清冠一號藥品補助費用(E50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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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申報及健保卡資料欄位按現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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