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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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