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職員加班費支給
    ,避免浮濫,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包括本會編制表內定有官職等(級別)人員、約聘
    僱人員及駐衛警。技工、工友(含駕駛)之加班,另依會本部工級人
    員加班管制措施辦理。

三、職員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
    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日加班:
          1.因公有加班必要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線上填報加班單,敘
            明具體事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下班後臨時指
            派加班,仍應填妥加班單。
          2.加班單應於事前申請,如因特殊情形未事前申請加班,除於
            事後專案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者外,不予核發加班費
            。
          3.平時加班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計,彈性上班人員依規定下班
            時間起計。
          4.科長(含簡任級未支領主管加給)以上人員當日未感應記錄
            上、下班時間者,其加班一律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計。
    (二)假日加班:
          1.因特殊情形須於假日指派加班者,應於假日前透過差勤管理
            系統線上填寫加班單,敘明具體理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
            主管核准。
          2.假日加班不予限制起訖時間,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
            於差勤管制機感應記錄到、離時間。
    (三)會外加班:會外加班無法於差勤管制機感應記錄到、離時間人
          員,仍應於差勤管理系統填妥加班單,並於事後填寫「未感應
          記錄到、離時間事實證明單」,經簽奉單位主管核定後,送人
          事處登錄加班時數。
    (四)加班當日未於差勤管制機感應記錄到、離時間者,其加班時間
          以經單位主管核可之「未感應記錄到、離時間事實證明單」所
          載到、離時間,送人事處審認登錄加班時數。

四、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
          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
          。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
    (三)各單位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二年
          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值班(勤、日、夜)待命時數加班費,依前項基準百分之五十支給。

五、加班費時數管制規定如下: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平日不超過四小時。
          2.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超過部分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
          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須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
          工作者,應以專案事前會辦會計處、人事處,並簽奉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准後,送人事處於差勤管理系統異動「加班費請領
          類別」。

六、經費:
    (一)各單位加班費之分配,係參酌前一年度各單位加班費實支數額
          及補休時數,並依當年度預定執行之工作,統籌分配當年度編
          列之加班費數額;分配後由各單位自行控管,並於分配額度內
          撙節支用,凡額度用罄之單位,不再檢討籌措,不足支付之加
          班時數,改以補休假方式辦理。
    (二)加班費每月請領一次,由各單位將加班費請領單彙整,於次月
          十日前送人事處、會計處審核後發給。

七、各單位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職員工作業務負荷
    ,作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職員上班
    時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

八、各單位各級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職員加班情形,不得浮濫,人
    事處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
    情事,一經查明,應予議處。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參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構)公務員  服 勤 實 施 辦 法 草案,於本點第一項至第四
    項明定駐外人員平時及特殊情形之加班時數上限及核定權責。
三、駐外機構館長肩負機構業務推行責任,具有指揮館務工作及調整人力
    配置之權力,不同於一般駐外機構人員,其加班不宜以同一標準規範
    之。惟考量駐外機構遇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專案業務,館長確
      需延長辦公時數處理相關工作,爰於本點第五項明定類此情形經專
    案報本部同意後,館長得視情核予加班。
四、本點第六項明定緊急重大事件及重大專案業務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