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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申請時間:1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退除役
        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獎勵金及獎座。但
        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二)申請文件:
        ┌──────────────┬───────────┐
        │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申請│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
        │獎勵金                      │款至第 6款申請獎座    │
        ├──────────────┼───────────┤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 1)  │1.獎座申請表。(附件 4│
        │2.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名│  )                  │
        │  冊。(附件 2)            │2.切結書。(附件 3)  │
        │3.切結書。(附件 3)        │3.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
        │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證明文│  司登記證明文件、學校│
        │  件影本(退伍令、退除給與名│  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核│
        │  冊或經輔導會核發之身分資格│  發之許可證影本。    │
        │  審認文件等可資證明為志願役│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
        │  退除役軍人文件)。        │  稅機構請繳附證明)。│
        │5.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 106年│5.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
        │  5 月底勞保、公保(保險對象│  稅結算申報書封面(蓋│
        │  為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  有稅務機關收件證明;│
        │  教職員)個人投保證明影本。│  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請│
        │6.106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證│  繳附證明)。        │
        │  明(勞保請繳交完整勞保費繳│6.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  款單、公保請繳交公保費明細│  就業具體事蹟佐證資料│
        │  表)影本。                │  。                  │
        │7.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                      │
        │  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他主│                      │
        │  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影本。  │                      │
        │8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構│                      │
        │  請繳附證明)。            │                      │
        │9.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封面(蓋有稅務機關收│                      │
        │  件證明;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                      │
        │  請繳附證明)。            │                      │
        └──────────────┴───────────┘

四、獎勵金審查及評選方式:
  (一)頒發獎勵金審查方式:
        1.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登記所在地之榮服處或職訓
            中心,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
            件如需補正,以書面通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理駁回。
         (2)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
            填具「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申請獎勵金總表」(如附件 5),於106年7月31日前函送輔
            導會就學就業處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不符申請規定者,轉
            請輔導會予以駁回。
        2.複審及排序:
         (1)經輔導會審查文件符合申請規定者,依權重分數高低順序排
            序,納入評選會選出獲頒獎勵金機構。
         (2)106年8月31日前完成資料審查、彙整及排序作業。
  (二)頒發獎勵金評選方式:
        1.依106年5月份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四級距,新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數須達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且其他申請文
          件經審符合規定者,即為符合資格機構(不足1人進位以1人計
          ,例:機構從業總人數為201人,最低進用比率人數為201人乘
          以2%為4.02人,直接進位計算結果為5人,最低需新進用5名志
          願役退除役軍人)。
          ┌──┬───┬───────┬──┬───────┐
          │級距│從業員│新進用志願役退│目標│每機構發給獎勵│
          │區分│工總人│除役軍人人數須│獎勵│金最高額度(新│
          │    │數    │達機構總從業人│機構│臺幣)        │
          │    │      │員最低比率    │數量│              │
          ├──┼───┼───────┼──┼───────┤
          │一  │50人以│至少需新進用 2│ 19 │   100,000    │
          │    │下    │人            │    │              │
          ├──┼───┼───────┼──┼───────┤
          │二  │51 ~ │     2%      │ 20 │   150,000    │
          │    │200 人│              │    │              │
          ├──┼───┼───────┼──┼───────┤
          │三  │201 ~│     2%      │ 15 │   200,000    │
          │    │500 人│              │    │              │
          ├──┼───┼───────┼──┼───────┤
          │四  │501人 │     2%      │  5 │   400,000    │
          │    │以上  │              │    │              │
          ├──┼───┼───────┼──┼───────┤
          │合計│      │              │ 59 │              │
          └──┴───┴───────┴──┴───────┘
        2.符合資格機構於同一級距內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低於或等於目標
          獎勵機構數量,該級距內申請機構均核發獎勵金。
        3.符合資格機構數量高於目標獎勵機構數量,採加權計分方式計
          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按總分高低排序
          ,經評選擇優發給獎勵金。
        4.計算公式如下:

          「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60%)+(已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比率×40%)}×100

          註 1: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自105年3月2日至 106年3月
                1日前進用人員,包括106年3月1日當日所進用人員,且
                於106年5月31日仍在職(任職3個月以上)。
          註 2: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自 105年3月1日前所進用人
                員,包括 105年3月1日當日所進用人員,且於106年5月
                31日仍在職。
          註 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進用日期以最近投保日為基準,惟最
                近一次投保日需與最近一次退保日不得為同一日或僅差
                距一日,如為同一日或僅差距一日則屬連續進用狀態,
                將以最近一次未連續進用狀態投保日為進用日;另如有
                機構為取得獎勵資格,以重複加退保等詐欺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取得資格,且提不出合理事由,將直接取消該機
                構獎勵資格。

          例:某公司從業員工總人數10名,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2
              人,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3人,計算權重分數:{(
              2/10×60%) +(3/10×40%)}×100=24分。

        5.計算權重分數後,符合申請規定機構數量仍高於目標獎勵機構
          數量,分數相同者,以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佔機構從業員
          工總人數比例高者,為獲頒獎勵金機構。
        6.獲獎勵金機構,獎勵金以機構每新進用1人發放2萬元,獎勵金
          最高上限即為各級距每機構獎勵金最高額度。
        7.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7次修
          訂),將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各行業於各級距「獲獎勵金機
          構」數量上限以50%為限(不足1家進位以1家計;機構行業別
          認定標準,以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所載機
          構行業標準代號對照標準分類之大類為準,如機構免稅或屬教
          育機構等無相關文件者,則由輔導會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
          分類(第 7次修訂)認定行業別),如獲頒獎勵金機構經行業
          別限制排除後,未達該級距目標獎勵機構數量,則依排序結果
          ,依序發給獎勵金至目標獎勵機構數量上限。

五、頒發獎座審查及評選方式:
  (一)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登記所在地之榮服處或職訓中心
        ,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
        正,以書面通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
        導會不受理駁回。
  (二)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申請規定者,
        納入初評。
  (三)初評: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於 106年7月25日前組成3-5人初評小
        組,依評選標準進行候選機構評分後(如附件6及附件7),採序
        位法最高分者為推薦機構(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皆須推薦 1家機
        構),並將最高分機構申請表、相關佐證資料及「協助志願役退
        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優良機構總表」(如附件 8),於106年7
        月31日前函送輔導會就學就業處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
  (四)輔導會複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申請規定者,納入複評。
  (五)複評:由輔導會就學就業處於 106年8月31日前組成3-5人複評小
        組,依評選標準進行候選機構評分後(如附件6、附件7),採序
        位法計算「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擇
        優錄取若干名,納入評選委員會決議;複評過程如有必要,得請
        各榮服處派員說明推薦理由。
  (六)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7次修訂
        ),將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各行業獲頒獎座機構數量上限以50
        %為限(機構行業別認定標準,以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封面所載機構行業標準代號對照標準分類之大類為準,如
        機構免稅或屬教育機構等無相關文件者,則由輔導會依中華民國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7次修訂)認定行業別)。

六、評選委員會:輔導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請業管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邀集輔導會各相關單位組成 5-7人評選小
    組,於106年9月15日前召開評選會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簽奉核定後頒
    發獎勵金及獎座。

七、獎勵方式:
  (一)發給獎勵金: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網站公告獲獎機構名單,並於
        名單公告 1個月內核發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通知榮服處及獲頒獎座機構,於 106年度榮民節大會
        頒獎表揚。

八、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輔導會 106年度安置基金預算支應。

九、其他事項:
  (一)機構申請獎勵所送各該資料及其附件,均不予退還。
  (二)經評定獲獎之機構,具有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撤銷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通知繳回所獲得獎勵金、獎座。
  (三)受獎者須配合輔導會之安排,於表揚當日按指定時間接受頒獎,
        如因不克前來,須委託代理人代為受獎。
  (四)經公告獲獎名單後,領取獎勵金機構於1週內填具領據(附件9)
        及檢附機構或負責人存摺帳戶影本,並依印花稅法規定,於領據
        背面張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一併寄送至輔導會辦理匯款。
  (五)機構設有分公司,請機構合併分公司資料後,以總公司名義提出
        申請,如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六)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將以106年5月份勞保費繳款單月底生效人數
        計算,另私立學投公保人員則以106年5月份公保明細表總人數計
        算。
  (七)機構如未給員工加保,而另投保相關職業工會等其他單位,將視
        為未有僱傭關係並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