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申請時間:1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
三、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退除役
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獎勵金及獎座。但
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二)申請文件:
┌──────────────┬───────────┐
│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申請│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
│獎勵金 │款至第 6款申請獎座 │
├──────────────┼───────────┤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 1) │1.獎座申請表。(附件 4│
│2.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名│ ) │
│ 冊。(附件 2) │2.切結書。(附件 3) │
│3.切結書。(附件 3) │3.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
│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證明文│ 司登記證明文件、學校│
│ 件影本(退伍令、退除給與名│ 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核│
│ 冊或經輔導會核發之身分資格│ 發之許可證影本。 │
│ 審認文件等可資證明為志願役│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
│ 退除役軍人文件)。 │ 稅機構請繳附證明)。│
│5.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 106年│5.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
│ 5 月底勞保、公保(保險對象│ 稅結算申報書封面(蓋│
│ 為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 有稅務機關收件證明;│
│ 教職員)個人投保證明影本。│ 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請│
│6.106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證│ 繳附證明)。 │
│ 明(勞保請繳交完整勞保費繳│6.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 款單、公保請繳交公保費明細│ 就業具體事蹟佐證資料│
│ 表)影本。 │ 。 │
│7.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 │
│ 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他主│ │
│ 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影本。 │ │
│8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構│ │
│ 請繳附證明)。 │ │
│9.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封面(蓋有稅務機關收│ │
│ 件證明;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 │
│ 請繳附證明)。 │ │
└──────────────┴───────────┘
|
四、獎勵金審查及評選方式:
(一)頒發獎勵金審查方式:
1.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登記所在地之榮服處或職訓
中心,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
件如需補正,以書面通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理駁回。
(2)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
填具「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申請獎勵金總表」(如附件 5),於106年7月31日前函送輔
導會就學就業處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不符申請規定者,轉
請輔導會予以駁回。
2.複審及排序:
(1)經輔導會審查文件符合申請規定者,依權重分數高低順序排
序,納入評選會選出獲頒獎勵金機構。
(2)106年8月31日前完成資料審查、彙整及排序作業。
(二)頒發獎勵金評選方式:
1.依106年5月份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四級距,新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數須達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且其他申請文
件經審符合規定者,即為符合資格機構(不足1人進位以1人計
,例:機構從業總人數為201人,最低進用比率人數為201人乘
以2%為4.02人,直接進位計算結果為5人,最低需新進用5名志
願役退除役軍人)。
┌──┬───┬───────┬──┬───────┐
│級距│從業員│新進用志願役退│目標│每機構發給獎勵│
│區分│工總人│除役軍人人數須│獎勵│金最高額度(新│
│ │數 │達機構總從業人│機構│臺幣) │
│ │ │員最低比率 │數量│ │
├──┼───┼───────┼──┼───────┤
│一 │50人以│至少需新進用 2│ 19 │ 100,000 │
│ │下 │人 │ │ │
├──┼───┼───────┼──┼───────┤
│二 │51 ~ │ 2% │ 20 │ 150,000 │
│ │200 人│ │ │ │
├──┼───┼───────┼──┼───────┤
│三 │201 ~│ 2% │ 15 │ 200,000 │
│ │500 人│ │ │ │
├──┼───┼───────┼──┼───────┤
│四 │501人 │ 2% │ 5 │ 400,000 │
│ │以上 │ │ │ │
├──┼───┼───────┼──┼───────┤
│合計│ │ │ 59 │ │
└──┴───┴───────┴──┴───────┘
2.符合資格機構於同一級距內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低於或等於目標
獎勵機構數量,該級距內申請機構均核發獎勵金。
3.符合資格機構數量高於目標獎勵機構數量,採加權計分方式計
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按總分高低排序
,經評選擇優發給獎勵金。
4.計算公式如下:
「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60%)+(已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比率×40%)}×100
註 1: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自105年3月2日至 106年3月
1日前進用人員,包括106年3月1日當日所進用人員,且
於106年5月31日仍在職(任職3個月以上)。
註 2: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自 105年3月1日前所進用人
員,包括 105年3月1日當日所進用人員,且於106年5月
31日仍在職。
註 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進用日期以最近投保日為基準,惟最
近一次投保日需與最近一次退保日不得為同一日或僅差
距一日,如為同一日或僅差距一日則屬連續進用狀態,
將以最近一次未連續進用狀態投保日為進用日;另如有
機構為取得獎勵資格,以重複加退保等詐欺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取得資格,且提不出合理事由,將直接取消該機
構獎勵資格。
例:某公司從業員工總人數10名,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2
人,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3人,計算權重分數:{(
2/10×60%) +(3/10×40%)}×100=24分。
5.計算權重分數後,符合申請規定機構數量仍高於目標獎勵機構
數量,分數相同者,以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佔機構從業員
工總人數比例高者,為獲頒獎勵金機構。
6.獲獎勵金機構,獎勵金以機構每新進用1人發放2萬元,獎勵金
最高上限即為各級距每機構獎勵金最高額度。
7.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7次修
訂),將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各行業於各級距「獲獎勵金機
構」數量上限以50%為限(不足1家進位以1家計;機構行業別
認定標準,以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所載機
構行業標準代號對照標準分類之大類為準,如機構免稅或屬教
育機構等無相關文件者,則由輔導會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
分類(第 7次修訂)認定行業別),如獲頒獎勵金機構經行業
別限制排除後,未達該級距目標獎勵機構數量,則依排序結果
,依序發給獎勵金至目標獎勵機構數量上限。
|
五、頒發獎座審查及評選方式:
(一)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登記所在地之榮服處或職訓中心
,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
正,以書面通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
導會不受理駁回。
(二)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初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申請規定者,
納入初評。
(三)初評: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於 106年7月25日前組成3-5人初評小
組,依評選標準進行候選機構評分後(如附件6及附件7),採序
位法最高分者為推薦機構(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皆須推薦 1家機
構),並將最高分機構申請表、相關佐證資料及「協助志願役退
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優良機構總表」(如附件 8),於106年7
月31日前函送輔導會就學就業處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
(四)輔導會複審機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申請規定者,納入複評。
(五)複評:由輔導會就學就業處於 106年8月31日前組成3-5人複評小
組,依評選標準進行候選機構評分後(如附件6、附件7),採序
位法計算「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擇
優錄取若干名,納入評選委員會決議;複評過程如有必要,得請
各榮服處派員說明推薦理由。
(六)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7次修訂
),將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各行業獲頒獎座機構數量上限以50
%為限(機構行業別認定標準,以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封面所載機構行業標準代號對照標準分類之大類為準,如
機構免稅或屬教育機構等無相關文件者,則由輔導會依中華民國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 7次修訂)認定行業別)。
|
六、評選委員會:輔導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請業管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邀集輔導會各相關單位組成 5-7人評選小
組,於106年9月15日前召開評選會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簽奉核定後頒
發獎勵金及獎座。
|
七、獎勵方式:
(一)發給獎勵金: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網站公告獲獎機構名單,並於
名單公告 1個月內核發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通知榮服處及獲頒獎座機構,於 106年度榮民節大會
頒獎表揚。
|
八、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輔導會 106年度安置基金預算支應。
|
九、其他事項:
(一)機構申請獎勵所送各該資料及其附件,均不予退還。
(二)經評定獲獎之機構,具有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撤銷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通知繳回所獲得獎勵金、獎座。
(三)受獎者須配合輔導會之安排,於表揚當日按指定時間接受頒獎,
如因不克前來,須委託代理人代為受獎。
(四)經公告獲獎名單後,領取獎勵金機構於1週內填具領據(附件9)
及檢附機構或負責人存摺帳戶影本,並依印花稅法規定,於領據
背面張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一併寄送至輔導會辦理匯款。
(五)機構設有分公司,請機構合併分公司資料後,以總公司名義提出
申請,如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六)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將以106年5月份勞保費繳款單月底生效人數
計算,另私立學投公保人員則以106年5月份公保明細表總人數計
算。
(七)機構如未給員工加保,而另投保相關職業工會等其他單位,將視
為未有僱傭關係並依法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