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輔導國軍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其就業技能,充實專技人力
    ,並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防部。

三、執行單位:
    國防部所屬其主管之編階在少將以上之單位(以下簡稱荐訓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所屬泰山職業訓練
    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台南職業訓練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訓練中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
    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等十一所公立職業訓練中心(以
    下簡稱職訓中心)。

四、訓練種類及期限:
  (一)一般訓練:
        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
  (二)專案訓練:
        以專案辦理之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視個案實際需要定之。

五、受訓資格與退伍時間: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在十年以上者,於計畫退伍前六個月
        內依其意願接受訓練,結訓次日必須退伍,若訓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則自開訓日起屆滿六個月之當日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軍官、士官、志願役士兵法定役期未達十年者,須志願
        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官兵志願留營二年以上,於屆退前
        六個月內依其意願接受訓練,且須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伍
        ,並繼續完成職訓課程。
  (三)退伍事宜,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六、訓練時間及地點:
    依據職訓中心所訂時間、地點辦理。

七、訓練課程:
    依據職訓中心所訂各職類訓練課程辦理,但專案訓練得視國防部荐訓
    單位之實際需要共同訂定之。

八、訓練經費:
  (一)一般訓練經費由各職訓中心年度訓練經費預算勻支,如有不足,
        得由職訓局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專案訓練經費得由國防部補助
        之。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間之訓練費用依各職訓中心規定辦理。膳食、交
        通等費用,由受訓學員自行負擔。

九、實施方式:
  (一)職訓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各職訓中心年度招訓簡介,函送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
        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轉
        發各單位運用。
  (二)荐訓單位輔導合於參訓人員辦理參訓意願調查作業,並出具荐訓
        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一),交由參訓官兵檢附該證明文件,於
        各職訓中心訓練班次招生報名期間內,逕至職訓中心報名參訓,
        逾期不予受理;荐訓單位對受訓學員負篩選之責。
  (三)各職訓中心於接受官兵報名並依甄試程序辦理後,始將錄訓報到
        之學員名冊函送原荐訓單位並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
        隸屬各司令部(人事軍務處)。
  (四)國防部得視屆退官兵訓練需求,協調各職訓中心檢討規劃開設專
        班訓練。
  (五)現役軍官、士官、志願役士兵參加訓練者,國防部得以調額外服
        專勤方式辦理。
  (六)一般訓練或專案訓練,以在職訓中心實施為限,理論課程必要時
        得在營傳授。

十、訓練輔導:
  (一)受訓學員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訓練期間須恪遵軍人生活規範,
        並應遵守職訓中心各項有關規定。
  (二)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職訓中心協
        助輔導之;如因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並函送
        原荐訓單位處理。
  (三)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如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荐訓單位之規
        定辦理離營,並完成退伍軍人歸鄉報到手續後,得以一般養成訓
        練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滿;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
        、住宿等事項,依職訓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四)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因個人行為不檢或中途退訓者,由職訓中心
        函送原荐訓單位處理,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訓中心與學員所訂職
        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辦理。
  (五)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荐訓單位應於其退伍前七日內函告訓
        練之職訓中心退伍日期,以利職訓中心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十一、訓練成績: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各職訓中心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各轄區政府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輔導就業,各職訓中心
          亦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各職訓中心得申請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成
          績合格者,發給技術士證。

十二、參訓意願調查:
    (一)義務役官兵及不具第五點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志願役上校以
          下軍官、士官、士兵,退伍前三個月內做意願調查,並於退伍
          後輔導接受訓練。
    (二)為輔導退伍後有學習就業專長意願之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荐訓
          單位得先作參加職業訓練意願調查(格式如附件二),將意願
          調查所得資料,依參訓意願分送各職訓中心,俾規劃安排適當
          訓練班次,並於志願參加訓練者離營前告知其參加訓練之職訓
          中心名稱、訓練職類及開訓日期。

十三、附則:
    (一)本計畫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會銜訂頒施行。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為瞭解參訓人員受訓狀況,得不定
          期派員督考之。
    (三)訓練實施期間,荐訓單位除因緊急任務需要,不得任意函請召
          回其所荐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