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顧問遴聘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增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會屬服
    務、安養、醫療、工廠等機構業務推展,及時獲得相關專業、技術等
    之規劃或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會屬機構。

三、顧問類別及應具資格與工作內容:
  (一)顧問類別及應具資格:
        1.顧問:具備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學養
          及經驗之專家、學者。
        2.技術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各類型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及技術
          相關業務專長之專家、學者。
        3.醫事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醫療機構之醫事管理、醫學、藥學
          及醫療技術相關業務專長,並具有醫事人員相關證照之專家、
          學者。
        4.法律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機構業務相關法務專長,並具有律
          師資格者。
  (二)工作內容:就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提供
        專業諮詢意見,協助本會達成階段性目標。

四、除本會組織條例及會屬機構組織規程內所規定之顧問員額外,如因業
    務實際需要,得遴聘前點各類顧問(以下簡稱各類顧問),提供業務
    之諮詢及建議。各類顧問均為兼任;人數以1人至3人為限;總人數不
    得超過74人。

五、各類顧問任期1任1年,並定期檢討其適任性;除法律顧問續聘不受次
    數限制,其餘顧問僅得續聘 2任。但會屬機構確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
    殊情形有再予聘任之必要,應敘明具體事由報會核定,並以 1任為限
    。

六、各類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
        在此限。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有精神疾病。
  (五)旅居國外達6個月以上者。

七、各類顧問兼職酬勞:
  (一)顧問、技術顧問及醫事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
  (二)法律顧問依規定支給兼職費新臺幣1千5百元至5千元。
  (三)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
        高以每月新臺幣 2萬元為限,並應切結同意如超過時,繳回其溢
        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件)。

八、各類顧問對本會暨會屬事業機構諮詢之事項,非經同意不得對外發表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