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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各生產事
    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收益,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國軍退除
    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財源,共謀事業之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納入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為適
    用對象。

三、各機構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並超
    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獎金:旨在酬庸一般員工辛勞,授權各機構首長,於可
        發營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依第五點第二項所
        定月支薪額計算基準,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給之,最高以二個月
        薪額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旨在激勵對事業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授權各
        機構首長,於可發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
        ,按該員工工作績效核發之。但收取設施委外經營權利金達成賸
        餘目標者,不得核發。
    前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利
    率(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五為下限)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期初加期
    末餘額除以二)。

四、當年度賸餘之計算,應按決算審定結果,並考量下列相關因素所導致
    之增減數後計算之:
  (一)處理資產部分:處理資產之賸餘不得計列。
  (二)公務預算或安置基金補助款不得計列。
  (三)當年度預算中未編列之項目:
        1.當年度本會因政策考量將累積賸餘抽繳安置基金而減少之利息
          收入。
        2.辦理移轉民營先期專案裁減,所支付之人員資遣費及權益補償
          金。但應扣除當年度原編資遣費預算數及因專案裁減所節省之
          用人費用。
        3.當年度經本會核定之政策項目。

五、一般營運獎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依法進用(包括任用)之職員、技工、工友。
  (二)應營運需要進用之臨時人員。
    月支薪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職員、技工、工友: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計
        發。
  (二)臨時人員:依據契約所定月支待遇計發。
  (三)計件(時)工:比照月薪制換算計發。

六、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營運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不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1.受處分離職。
        2.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
        3.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
        際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抵銷之。

七、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之級職、姓名、受領金額、附記等;發
    放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核。

八、各機構有關人員辦理獎金核發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依法嚴懲;其涉
    公款損失者,並負連帶賠償之財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