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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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間:105年6月1日至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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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向其營業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輔導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獎勵金及獎座。
但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二)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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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申│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款│
│請獎勵金 │至第6款申請獎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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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獎勵申請表。(附件 1) │1.獎勵申請表。(附件 1)│
│2.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2.切結書。(附件 3) │
│ 名冊。(附件 2) │3.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
│3.切結書。(附件 3) │ 登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
│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證明│ 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
│ 文件影本(退伍令、退除給│ 可證影本。 │
│ 與名冊或經輔導會核發之身│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
│ 分資格審認文件)。 │ 機構請繳附證明)。 │
│5.105年5月份志願役退除役軍│5.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
│ 人員工勞保、公保(保險對│ 業具體事蹟佐證資料。 │
│ 象為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 │
│ 專任教職員)投保及薪資證│ │
│ 明影本。 │ │
│6.105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 │
│ 證明(勞保或公保費明細表│ │
│ )影本。 │ │
│7.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 │
│ 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 │
│ 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影│ │
│ 本。 │ │
│8.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 │
│ 構請繳附證明)。 │ │
│註:申請獎勵金機構符合本辦│ │
│ 法第3條第2款至第6 款情│ │
│ 形之一者,並請檢附協助│ │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 │
│ 體事蹟佐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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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選審查方式:
(一)頒發獎勵金評選方式:
1.機構依105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五級距,新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數須達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不足 1人進
位以 1人計,例:機構從業總人數為29人,最低進用比率人數
為29人乘以5%為1.45人,直接進位計算結果為2人,最低需進
用2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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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從業員│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目標獎│每機構發給│
│ │工總人│軍人人數須達機構總│勵機構│獎勵金 │
│區分│數 │從業人員最低比率 │數量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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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5 - │ 5% │ 40 │ 60,000 │
│ │29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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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30 - │ 3% │ 30 │ 80,000 │
│ │49 人│ │ │ │
├──┼───┼─────────┼───┼─────┤
│ 三 │50 ~ │ 3% │ 15 │ 100,000 │
│ │199 人│ │ │ │
├──┼───┼─────────┼───┼─────┤
│ 四 │200 ~│ 2% │ 10 │ 160,000 │
│ │499 人│ │ │ │
├──┼───┼─────────┼───┼─────┤
│ 五 │500 人│ 2% │ 5 │ 400,000 │
│ │以上 │ │ │ │
├──┴───┼─────────┼───┼─────┤
│ 合 計 │ │ 100 │ │
└──────┴─────────┴───┴─────┘
2.同一級距內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低於或等於公告獎勵機構數量,
該級距內申請機構均核發獎勵金。
3.申請獎勵機構數量高於公告獎勵機構數量,採加權計分方式計
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按總分高低排序
,經評選擇優發給獎勵金。
4.計算公式如下:
「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 × 60%)+(已進用志願
役退除役軍人比率× 40%)}× 100
註 1: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105年5月31日仍在職,且至
少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自104年6月1日至105年3月1
日前進用人員)。
註 2: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105年5月31日仍在職,且已
任職1年以上(自104年6月1日前所進用人員)。
例:某公司從業員工總人數10名,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2
人,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3人,計算權重分數:{(
2/10× 60%)+(3/10× 40%)}× 100=24分。
5.計算權重分數後,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仍高於公告獎勵機構數量
,分數相同者,以105年5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勞保、公保投保
平均薪資較高者,為發給獎勵金對象。
(二)頒發獎座評選方式:
1.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發給獎座方式:
機構依105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五級距,每一級距內,
經計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後,每一級距
分數最高者頒發獎座乙座,共計 5名,並於榮民節慶祝大會公
開表揚。
2.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款至第6款,發給獎座方式:
(1)審查計算「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
,機構符合任何1款得計20分,並予累加。
(2)申請機構同時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達規定最低比率,將「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併入「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
,得「總權重分數」。
(3)申請機構未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
規定最低比率,則「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則不計分,「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
」即為「總權重分數」。
(4)依申請機構「總權重分數」擇優錄取若干名,簽奉核定後,
於輔導會105年榮民節慶祝大會頒發獎座。
(5)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行政院第10次修訂行業標準分類,將
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於同一級距內各行業獎勵機構數量上
限以20%為限。
(三)審查作業:
1.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登記所在地之榮服處,榮服
處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以書面通
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
理駁回。
(2)榮服處檢視機構申請文件齊備者,填具「民營事業機構團體
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獎勵總表」(如附件
4),於 105年7月31日前函送輔導會就學就業處辦理審查作
業。
2.審查及排序:
(1)經輔導會審查文件符合申請規定者,依權重分數高低順序排
序,納入評選;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書面予以駁回,不納
入評選。
(2)105年8月31日前完成資料審查、彙整及排序作業。
3.評選:輔導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請業管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邀集輔導會各相關單位組成 5-7人
評選小組,於105年9月15日前召開評選會進行評選,評選結果
簽奉核定後頒發獎勵金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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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
(一)發給獎勵金: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網站公告獲獎機構名單,並於
名單公告1個月內核發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通知榮服處及獲頒獎座機構,於 105年度榮民節大會
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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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輔導會 105年度預算調整勻支,不足部分併安
置基金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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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
(一)機構申請獎勵所送各該資料及其附件,均不予退還。
(二)經評定獲獎之機構,具有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撤銷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通知繳回所獲得獎勵金、獎座。
(三)受獎者須配合輔導會之安排,於表揚當日按指定時間接受頒獎,
如因不克前來,須委託代理人代為受獎。
(四)經公告獲獎名單後,領取獎勵金機構於1週內填具領據(附件5)
及檢附機構或負責人存摺帳戶影本,並依印花稅法規定,於領
據背面張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一併寄送至輔導會辦理匯款。
(五)請各榮服處積極拜訪機構,宣導及鼓勵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進用成果納入工作績效評核,績效卓著單位予以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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