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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申請時間:105年6月1日至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向其營業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輔導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獎勵金及獎座。
        但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二)申請文件:
        ┌─────────────┬────────────┐
        │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申│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款│
        │請獎勵金                  │至第6款申請獎座         │
        │                          │                        │
        ├─────────────┼────────────┤
        │1.獎勵申請表。(附件 1)  │1.獎勵申請表。(附件 1)│
        │2.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2.切結書。(附件 3)    │
        │  名冊。(附件 2)        │3.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
        │3.切結書。(附件 3)      │  登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
        │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證明│  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
        │  文件影本(退伍令、退除給│  可證影本。            │
        │  與名冊或經輔導會核發之身│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
        │  分資格審認文件)。      │  機構請繳附證明)。    │
        │5.105年5月份志願役退除役軍│5.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
        │  人員工勞保、公保(保險對│  業具體事蹟佐證資料。  │
        │  象為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                        │
        │  專任教職員)投保及薪資證│                        │
        │  明影本。                │                        │
        │6.105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                        │
        │  證明(勞保或公保費明細表│                        │
        │  )影本。                │                        │
        │7.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                        │
        │  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                        │
        │  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影│                        │
        │  本。                    │                        │
        │8.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                        │
        │  構請繳附證明)。        │                        │
        │註:申請獎勵金機構符合本辦│                        │
        │    法第3條第2款至第6 款情│                        │
        │    形之一者,並請檢附協助│                        │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                        │
        │    體事蹟佐證資料。      │                        │
        └─────────────┴────────────┘


四、評選審查方式:
  (一)頒發獎勵金評選方式:
        1.機構依105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五級距,新進用志願役
          退除役軍人數須達機構從業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不足 1人進
          位以 1人計,例:機構從業總人數為29人,最低進用比率人數
          為29人乘以5%為1.45人,直接進位計算結果為2人,最低需進
          用2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
        │級距│從業員│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目標獎│每機構發給│
        │    │工總人│軍人人數須達機構總│勵機構│獎勵金    │
        │區分│數    │從業人員最低比率  │數量  │〔新臺幣〕│
        ├──┼───┼─────────┼───┼─────┤
        │ 一 │5 -  │      5%         │  40  │   60,000 │
        │    │29  人│                  │      │          │
        ├──┼───┼─────────┼───┼─────┤
        │ 二 │30 - │      3%         │  30  │   80,000 │
        │    │49  人│                  │      │          │
        ├──┼───┼─────────┼───┼─────┤
        │ 三 │50 ~ │      3%         │  15  │  100,000 │
        │    │199 人│                  │      │          │
        ├──┼───┼─────────┼───┼─────┤
        │ 四 │200 ~│      2%         │  10  │  160,000 │
        │    │499 人│                  │      │          │
        ├──┼───┼─────────┼───┼─────┤
        │ 五 │500 人│      2%         │   5  │  400,000 │
        │    │以上  │                  │      │          │
        ├──┴───┼─────────┼───┼─────┤
        │   合   計  │                  │ 100  │          │
        └──────┴─────────┴───┴─────┘
        2.同一級距內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低於或等於公告獎勵機構數量,
          該級距內申請機構均核發獎勵金。
        3.申請獎勵機構數量高於公告獎勵機構數量,採加權計分方式計
          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按總分高低排序
          ,經評選擇優發給獎勵金。
        4.計算公式如下:

          「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率 × 60%)+(已進用志願
          役退除役軍人比率× 40%)}× 100

          註 1: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105年5月31日仍在職,且至
                少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自104年6月1日至105年3月1
                日前進用人員)。
          註 2: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為105年5月31日仍在職,且已
                任職1年以上(自104年6月1日前所進用人員)。
          例:某公司從業員工總人數10名,新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2
              人,已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3人,計算權重分數:{(
              2/10× 60%)+(3/10× 40%)}× 100=24分。
        5.計算權重分數後,申請獎勵機構數量仍高於公告獎勵機構數量
          ,分數相同者,以105年5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勞保、公保投保
          平均薪資較高者,為發給獎勵金對象。
  (二)頒發獎座評選方式:
        1.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發給獎座方式:
          機構依105年5月份從業員工總人數區分五級距,每一級距內,
          經計算「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後,每一級距
          分數最高者頒發獎座乙座,共計 5名,並於榮民節慶祝大會公
          開表揚。
        2.機構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款至第6款,發給獎座方式:
         (1)審查計算「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
            ,機構符合任何1款得計20分,並予累加。
         (2)申請機構同時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達規定最低比率,將「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併入「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
            ,得「總權重分數」。
         (3)申請機構未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
            規定最低比率,則「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員工權重分數」
            則不計分,「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具體事蹟權重分數
            」即為「總權重分數」。
         (4)依申請機構「總權重分數」擇優錄取若干名,簽奉核定後,
            於輔導會105年榮民節慶祝大會頒發獎座。
         (5)為獎勵多元行業,依據行政院第10次修訂行業標準分類,將
            本國行業分成19大類,於同一級距內各行業獎勵機構數量上
            限以20%為限。
  (三)審查作業:
        1.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登記所在地之榮服處,榮服
            處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以書面通
            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
            理駁回。
         (2)榮服處檢視機構申請文件齊備者,填具「民營事業機構團體
            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獎勵總表」(如附件
            4),於 105年7月31日前函送輔導會就學就業處辦理審查作
            業。
        2.審查及排序:
         (1)經輔導會審查文件符合申請規定者,依權重分數高低順序排
            序,納入評選;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書面予以駁回,不納
            入評選。
         (2)105年8月31日前完成資料審查、彙整及排序作業。
        3.評選:輔導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請業管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邀集輔導會各相關單位組成 5-7人
          評選小組,於105年9月15日前召開評選會進行評選,評選結果
          簽奉核定後頒發獎勵金及獎座。

五、獎勵方式:
  (一)發給獎勵金: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網站公告獲獎機構名單,並於
        名單公告1個月內核發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通知榮服處及獲頒獎座機構,於 105年度榮民節大會
        頒獎表揚。

六、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輔導會 105年度預算調整勻支,不足部分併安
    置基金決算辦理。

七、其他事項:
  (一)機構申請獎勵所送各該資料及其附件,均不予退還。
  (二)經評定獲獎之機構,具有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撤銷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通知繳回所獲得獎勵金、獎座。
  (三)受獎者須配合輔導會之安排,於表揚當日按指定時間接受頒獎,
        如因不克前來,須委託代理人代為受獎。
  (四)經公告獲獎名單後,領取獎勵金機構於1週內填具領據(附件5)
        及檢附機構或負責人存摺帳戶影本,並依印花稅法規定,於領
        據背面張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一併寄送至輔導會辦理匯款。
  (五)請各榮服處積極拜訪機構,宣導及鼓勵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進用成果納入工作績效評核,績效卓著單位予以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