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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效率,依科學
    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但補助及委託有契約約定採購方式者,以契約約定為
          準;如有疑義,由補助及委託機關認定之。
    (二)榮民總醫院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準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研採購:指依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補助、委
          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執
          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須辦理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
    (二)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指符合特定要件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
          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四、相關權責單位:
    (一)請購(需求)單位:採購案件請購簽陳、市場行情詢價、底價
          訂定、交貨、履約管理(含履約爭議處理)及未達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採購案件之驗收。
    (二)採購單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招標公告、開標
          、比(議)價、決標、訂約、驗收及採購程序爭議處理等事項
          。
    (三)研發單位:審查採購標的確屬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
          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案,並控管預算
          及履約執行進度。
    (四)監辦單位:招標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五、採購程序:
    (一)請購單位應以簽陳檢附下列文件:請購單及廠商報價單(註明
          廠牌、產地、型號、保固),並敘明計畫名稱、編號、經費來
          源、請購標的品名、需求規範(規格表)、數量、履約期限、
          預算金額、採購方式、是否協商、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採購金
          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契約草稿等)。
    (二)會簽研發單位審查是否屬科研預算、採購單位審查採購方式、
          主(會)計單位審查計畫科目是否符合及預算額度是否足夠。
    (三)科研採購應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

六、採購方式:
    (一)採購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於請購單核准後,逕洽廠商
          採購。採購金額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者,由請購單位取得至少一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以比
          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亦得準用第二款規定。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全部合計且包含後續擴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審查
          會議,做成決議並敘明理由,簽請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一次以上,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
            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
            互通性之需要,宜向原供應廠商採購。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
            性質辦理。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
            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
            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公開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
            間、金額、數量其一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
            勝。
         10.以公開招標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11.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開審查優
            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
            究發展。
         12.其他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定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之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不受廠商
          家數限制,倘僅一家廠商參與投標,亦得辦理開標作業。

七、公告:
    (一)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將採購資訊、招標文件等公告於榮
          民總醫院之資訊網站首頁,招標文件內容修正時,亦同。
    (二)公告期間視實際採購需求合理訂定,以五日以上工作天為原則
          ;公告內容有修正時,得酌予延長之。

八、審查: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
    請購單位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設定開標審查條件,審查廠商
    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
    、功能或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於提出申購案時附卷
    備查。但為鼓勵新創公司參與,得調整前述審查項目,增加新創公司
    公平競爭機會。

九、底價訂定:
    (一)請購單位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參
          考廠商報價等提出建議底價,交由採購單位陳榮民總醫院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
    (二)底價訂定作業流程應予保密;倘訂定底價確有困難或複雜案件
          ,由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會議並將決議附帶理由陳榮民
          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得不訂底價。

十、押標金、保證金:得依採購案件需求訂定適當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及保固保證金,並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其金額、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及
    沒入與發還之要件。押標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分之五為原則、履約保
    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
    分之三為原則。

十一、決標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核定底價以內
            之最低報價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
            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應合於最低價格。

十二、協商:
      (一)請購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各階段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
            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二)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
            間、地點及內容。
      (三)前二款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查。

十三、利益迴避規定:
      (一)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二)前款所稱辦理科研採購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主持人、請
            購單位主管、審查人員、承辦及監辦採購人員及主管。
      (三)榮民總醫院首長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
            之。
      (四)前三款之執行如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
            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機關(構)、委託機關(
            構)或本會核定後免除之。
      (五)依前款規定免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執行時,應公開揭露原應
            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十四、契約簽訂及保存:
      (一)預算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辦理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
            採購案件決標後,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於用印後分送廠商、
            請購單位等相關單位保管備用。
      (二)前款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標的、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
            變更、查驗與驗收、履約期限、權利與責任、契約終止解除
            或暫停執行、爭議處理及罰則等要項。

十五、履約管理:
      (一)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
            作業,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二)請購單位應履行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
            查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三)請購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傳真書面審核或實地查驗、測試
            、檢驗等方式為之。

十六、交貨及驗收:
      (一)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採購由請購單位逕行辦理。
      (二)預算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請購單位辦理交貨
            、功能測試,完成後應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驗。
      (三)勞務採購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四)驗收合格後依榮民總醫院財產管理登記列帳。

十七、監辦:採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由各榮民總醫院監
      辦單位指派監辦人員實地監辦或書面審查。

十八、爭議處理:
      (一)廠商對科研採購案件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應於採購公告或決標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附帶
            理由,逾期榮民總醫院得不受理。
      (二)榮民總醫院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召開協調會
            或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廠商
            如不服榮民總醫院之書面決定,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三)榮民總醫院與廠商因採購、履約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
            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以誠信和諧為原則
            ,盡力協調解決之。
      (四)因科研採購、履約爭議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榮民總醫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其他事項:
      (一)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查。
      (二)請購單位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結報及核銷。
      (三)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科研
            採購之文件及建立案件清冊,本會得隨時查核榮民總醫院採
            購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