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
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
二、目的:
為養成退除役官兵民間專長,提升人力素質,並響應「終生學習、回
流教育」政策,鼓勵軍校專修班及士官班畢業榮民進入專科學校進修
,以培養各類專業人才,促使基層官士退伍後容易就業。
|
三、甄選對象及資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之輔導對象,持有
榮民證,並持有軍校軍、士官班(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資
格證書,畢業總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
四、甄審編組及權責劃分: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一)初評小組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第三
處編成(如附表一之一)。
(二)複評由輔導會所屬政風處、人事處、會計處及第三處等單位,派
員聯合編成「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就學委員會」(詳如附表一之
二)。
|
五、甄選方式及標準:
(一)以申請人員服務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方式
甄選,由初、複評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決定各學區申請人員績序
與合格人選,並按績序由申請人自行選填就讀學校與科組。
(二)申請推薦入學績點審查以一00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佔比例
:
1.服務年資:一0點
2.在職績效:二四點。
3.在學成績:五0點。
4.特殊成就:一六點。
(三)申請推薦入學績點審查項目及計點標準詳如附表二。
|
六、甄選員額及分發作業:
(一)甄選員額:依各區學校所提供之總就學員額為基準,並於當年甄
選簡章公布之。
(二)分發:由輔導會派員分赴北、中、南、東四學區,並邀請各學區
合作之學校代表出席,辦理現場分發作業。
(三)通知:由輔導會按各學區合格人員,分別寄發通知單並通知選填
志願時間及地點。
|
七、作業要領:
(一)公告及報名事務
1.甄選公告:由輔導會於每年三月初前協調相關學校提供就學員
額,撰擬新聞稿,於榮光周刊等新聞媒體宣導。
2.簡章及申請表印發:由輔導會負責製作推薦就學簡章及申請表
備索。
3.申請:每年四月上、中旬接受報名申請,區分北、中、南、東
四個學區(每人限選報一個學區),採親自或通信方式報名,
申請人員應檢附榮民證(影本)、軍校(高中、職)在學成績
證明、兵籍表(影本、須加蓋有關機關關防)、退除役前三年
考評表(影本)、各項特殊成就證明、獎勵及證照證件(影本
)等資料,並填妥申請表,以便審理。
(二)評選作業:預定每年五月中旬前完成評審。
1.初評:由初評小組依申請人選填之學區,審查申請人員資格與
附件,評審特殊成就、核計服務年資、在職績效與在學成績點
數,分區評計績點,按績序列造名冊,送複評會議審查。
2.複評:複評小組依初評小組評計績點,分區逐一審查,並議決
合格人選,送交輔導會第三處彙整,寄發通知單。
(三)甄選與分發:概定每年六月上、中旬分赴各區辦理就學榮民選填
志願暨分發。
1.由第三處負責辦理分區選填志願活動,依複評小組審議合格人
選績序,逐一唱名,由申請人員到場親自選填就讀學校及科組
,每人限選填一所校科。未到場者以棄權論,並依績序遞補選
填。
2.輔導會依申請人選填志願,彙整就學人員資料,函知相關學校
,並請各校寄發註冊通知單予當事人,依各校規定辦理註冊入
學。
|
八、經費預算:
本案所需經費由年度編列就學預算項下支付之。
|
九、其他:
(一)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或有不合時宜情事時,得由本會召集相關人
員研商修訂之。
(二)其它與甄選相關事宜,於每年甄選簡章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