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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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就
    讀大專校院,並提供就學推薦書,以利爭取更高分數進入學府,培養
    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人員,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者,得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
  (一)曾獲國軍勳獎章、各軍總部(含)以上所頒發獎狀者。
  (二)參與輔導會及所屬機關(構)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表現良好,或
        具其他優良事蹟,對社會有具體貢獻、敦品向善,如榮民楷模、
        優良志工等足堪表率者。

三、推薦範疇:國內公立或經向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四、本規定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之辦理方式與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列管後備指揮部申請服役年資證明,並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填妥「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推薦書申請
        表」向其戶籍或居所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推薦
        書。
  (二)各榮服處受理申請案時,應詳為審查所附影本是否與正本相符,
        核驗相符者,應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戳記及承辦人職章,
        正本應即歸還申請人,影本歸檔備查;凡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
        服處即予開具就學推薦書,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就學推薦書,以隨到隨辦為原則,各榮服處無法即時完成者
        ,得於完成後以掛號寄交申請人。
  (四)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申
        請提供就學推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