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手續說明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貸款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創業青年應填具「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
    」一式二份,「借款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表」各乙份,並檢附下列
    文件資料,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一)創業青年之個人徵信資料。
  (二)所創事業之證件及股東名冊。
        1.所創事業應先辦妥設立登記,並應檢送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及股東名冊,至於農牧業無須申辦登記者,可免檢送登記證件
          。
        2.如係合夥組織應另檢送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保證人之徵信資料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
  (四)辦理擔保貸款者,應提供擔保品標的資料,並備妥辦理抵押權設
        定登記所需證件,如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地價證明影本、土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等各
        乙份。
  (五)特殊境遇婦女應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身分認定。

二、徵信及調查:對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案件,承辦銀行將依照一般貸款作
    業程序辦理徵、授信調查,並經承辦銀行完成徵信作業程序審核合格
    後,始行貸放撥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創業青年及所創事業是否合乎一般授信對象之原則。如申請人或
        其配偶有違法背信(更生青年不受此限)或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
        記、受拒絕往來處分中、借款延滯等不良紀錄情事足以影響承辦
        銀行之授信者,不予受理。
  (二)應實地調查創業青年是否依照所填列之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內容
        進行創業並實際負責創業工作。
  (三)借款用途為購買機械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在貸款前已
        先行購妥者應實地查驗並核對購置憑證。(其購置時間,以向承
        辦銀行提出申請日期向前推算三年以內者均屬有效。)
  (四)擔保品之調查估價及放款值之核估係依照承辦銀行所訂辦法辦理
        。

三、擔保品之設定及保險:申請擔保貸款者,應在撥貸前辦妥抵押權設定
    手續,並以承辦銀行為受益人投保火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

四、對保:申貸案件經承辦銀行完成內部核定程序後,應辦理借保戶之對
    保手續。

五、開戶:創業青年在貸款撥付之前應在承辦銀行開立存款戶,以便撥款
    。

六、撥款:完成前述各項手續後,創業青年應提出借據,作為承辦銀行之
    貸款憑證,據以撥付貸款。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修正青年創業貸
        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之採用,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
        利率規定為依據。
  (二)移送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兩人以上共同創辦同一事業者,應俟各申請人貸款手續全部辦妥
        核准後,始予撥貸。在未全部辦妥手續以前,不得個別提前撥貸
        。
  (四)承辦銀行應在創業青年之貸款約據中增列「本貸款依據行政院青
        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規定辦理」條文。
  (五)辦理本項貸款手續應由創業青年親自辦理為原則,不宜假手他人
        代辦。
  (六)創業青年應向其所創事業當地承辦銀行指定之營業單位申請辦理
        青年創業貸款。
  (七)本貸款均以個人名義申貸,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
        者,得由承辦銀行審核後,變更為以所創事業體名義申貸,原申
        請創業貸款之青年並應作連帶保證人。
  (八)創業青年如同時申請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兩種,因擔保貸款未
        能辦妥手續而要求先貸無擔保貸款時,若無礙其創業之進行得由
        承辦銀行酌情受理。
  (九)創業青年對本貸款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承辦銀行或行政院
        青年青年輔導委員會洽詢。

八、其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青輔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承辦銀行辦理貸
    款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