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青年參與志願服務,
鼓勵青年積極參與,並激勵其服務士氣,特選拔表揚青年志願服務績
優團體暨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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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揚對象及其資格:
(一)績優團體: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機構、醫院、公司
、行號、學校,其具有二十名以上年滿十五歲未滿四十五歲之青
年志工,並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推展志願服務,提升服務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2.創新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有卓越成效者。
3.提供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建設,有傑出貢獻者。
(二)績優志工:凡年滿十五歲未滿四十五歲之青年,同時具有下列二
條件者:
1.參加十二小時以上之服務知能訓練,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並
需符合下列各等次所列標準:
(1)三等服務榮譽章:連績服務一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二百
小時以上。
(2)二等服務榮譽章:連績服務三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
小時以上,且已領受三等服務榮譽章。
(3)一等服務榮譽章: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
小時以上,且已領受二等服務榮譽章。
2.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勤勉負責,熱心服務,有具體績效者。
(2)持續積極參與,表現優異,有具體績效者。
(3)研提創新作法,充實服務內涵,有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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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方式:
(一)績優團體之推薦,由各財團法人、人民團體、機構、醫院、公司
、行號、學校,自行或由其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
戳為憑,函送本會參加選拔。
(二)績優志工之推薦,由該志工目前所服務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
機構、醫院、公司、行號或就讀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
郵戳為憑,函送本會參加選拔。(本會地址:臺北市 100徐州路
五號十四樓,電話:0二二三五六六二五五,傳真:0二二三五
六六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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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審程序:
(一)初審:由本會承辦同仁,審視各單位所送資料,就資格部分先行
篩選。
(二)複審:由本會組成複審小組,就書面資料實地查證後,推薦團體
及個人表揚建議名單。
(三)決審:由本會組成決審小組,就複審推薦建議名單及其資料審查
之,並決定當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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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
(一)績優團體以十五名為原則(一般團體十名,學校五名),各頒給
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績優志工以三十名(社會青年
二十名,青年學生十名)為原則,按等次頒給青年服務榮譽章乙
枚、獎品乙份。
(二)獲獎之團體與志工及其服務事蹟,由本會編印專輯,並於每年十
二月五日(國際志工日)前後,辦理頒獎表揚大會,公開表揚。
(三)為協助國內志工團體與國外志工團體建立聯繫管道,本會得安排
得獎之團體代表一人(不含績優志工)參加當年度國際性志工會
議(本會補助國際性志工會議地點至臺北最直接經濟艙來回機票
及會議註冊費兩項)。
(四)獲獎之績優團體及志工,具有創新服務內容及特殊貢獻者,始得
再次參加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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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團體暨志工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
或其他不實等情事,除取銷其獎項及追回所得外,並得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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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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