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表揚青少年志願服務績優團體暨志工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青年參與志願服務,
    鼓勵青年積極參與,並激勵其服務士氣,特選拔表揚青年志願服務績
    優團體暨志工。

二、表揚對象及其資格:
  (一)績優團體: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機構、醫院、公司
        、行號、學校,其具有二十名以上年滿十五歲未滿四十五歲之青
        年志工,並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推展志願服務,提升服務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2.創新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有卓越成效者。
        3.提供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建設,有傑出貢獻者。
  (二)績優志工:凡年滿十五歲未滿四十五歲之青年,同時具有下列二
        條件者:
        1.參加十二小時以上之服務知能訓練,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並
          需符合下列各等次所列標準:
         (1)三等服務榮譽章:連績服務一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二百
            小時以上。
         (2)二等服務榮譽章:連績服務三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
            小時以上,且已領受三等服務榮譽章。
         (3)一等服務榮譽章: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
            小時以上,且已領受二等服務榮譽章。
        2.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勤勉負責,熱心服務,有具體績效者。
         (2)持續積極參與,表現優異,有具體績效者。
         (3)研提創新作法,充實服務內涵,有特殊表現者。

三、推薦方式:
  (一)績優團體之推薦,由各財團法人、人民團體、機構、醫院、公司
        、行號、學校,自行或由其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
        戳為憑,函送本會參加選拔。
  (二)績優志工之推薦,由該志工目前所服務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
        機構、醫院、公司、行號或就讀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
        郵戳為憑,函送本會參加選拔。(本會地址:臺北市 100徐州路
        五號十四樓,電話:0二二三五六六二五五,傳真:0二二三五
        六六二八七)

四、評審程序:
  (一)初審:由本會承辦同仁,審視各單位所送資料,就資格部分先行
        篩選。
  (二)複審:由本會組成複審小組,就書面資料實地查證後,推薦團體
        及個人表揚建議名單。
  (三)決審:由本會組成決審小組,就複審推薦建議名單及其資料審查
        之,並決定當選名單。

五、獎勵方式:
  (一)績優團體以十五名為原則(一般團體十名,學校五名),各頒給
        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績優志工以三十名(社會青年
        二十名,青年學生十名)為原則,按等次頒給青年服務榮譽章乙
        枚、獎品乙份。
  (二)獲獎之團體與志工及其服務事蹟,由本會編印專輯,並於每年十
        二月五日(國際志工日)前後,辦理頒獎表揚大會,公開表揚。
  (三)為協助國內志工團體與國外志工團體建立聯繫管道,本會得安排
        得獎之團體代表一人(不含績優志工)參加當年度國際性志工會
        議(本會補助國際性志工會議地點至臺北最直接經濟艙來回機票
        及會議註冊費兩項)。
  (四)獲獎之績優團體及志工,具有創新服務內容及特殊貢獻者,始得
        再次參加選拔。

六、獲獎之團體暨志工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
    或其他不實等情事,除取銷其獎項及追回所得外,並得移送法辦。

七、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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