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選送青年赴新南向國家深度研習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二、計畫目的
    為推動「新南向政策」,培育我國青年參與國際事務能力,促進青年
    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國際組織及國際非政府組織連結,進而
    充裕我國新南向人才庫。

三、補助對象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

四、補助範圍
  (一)深度研習範圍:
        1.至國際組織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個案分析方式觀察組織運作
          (含國際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方案運作、夥伴關係、募款方式、
          建立夥伴關係等),計6週以上。
        2.6週參與觀察期結束後,需停留當地5至10天,以田野觀察方式
         了解當地社會人文,並分析比較當地社會現象。
  (二)如屬大專校院之實習課程學分或修習學位、於海外大學及學術機
        構之研習或實習、以及海外志工服務、參與國際會議等,非屬本
        計畫補助範圍。
  (三)同一企劃,如已獲教育部及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
        本計畫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補助
        資格,原補助經費須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由本署邀集專家
        學者召開複審會議核定。
  (二)補助項目:
        1.交通費:赴海外單一深度研習地點最直接航線之往返經濟艙機
          票,如因擬赴深度研習國際組織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要求而衍生
          之跨城市或跨國交通費用,亦或深度研習地點當地交通費用者
          不予補助。
        2.簽證費及保險費:簽證費、最基本額度(新臺幣 400萬元保額
          )之保險費用。受補助者應自行辦理赴海外深度研習國家之簽
          證事宜,且加保出國期間意外傷害及醫療等保險。
        3.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
          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相關規定,依研習地區標
          準,補助 2個月深度研習期間之部分生活費(不足 2個月以實
          際天數計,超過者以 2個月計)。
  (三)補助原則:本補助款為部分補助,受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
        費之20%以上,如未達者不予受理申請。
  (四)針對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得衡
        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1.為弱勢家庭青年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
          權同意書(如附件 1)。
        2.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
          1 份。
        3.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
          影本 1份(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為主
          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
          或父母一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六、申請程序及資料
  (一)申請方式:透過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正式發函申請。
  (二)申請階段:
        1.第一階段:執行期間為 1至11月者,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提
          出申請。
        2.第二階段:執行期間為 6至11月者,於當年度 4月30日前提出
          申請。
        3.第三階段:執行期間為 9至11月者,於當年度 7月31日前提出
          申請。
  (三)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請先至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ht
        tp://iyouth.youthhub.tw )填寫申請資料後,併同相關文件,
        函送本署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1.公文 1份。
        2.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1份(大專校院免附)。
        3.身分證正面影本 1份。
        4.推薦函正本 1份。
        5.研習組織同意書正本 1份。
        6.申請表、經費申請表、企劃(附件2至4),正本1份、影本4份
          。
        7.英語或深度研習國家之語言檢定證明影本 5份(如無相關證明
          者得免附)。
  (四)於各申請階段截止日前,將紙本資料以掛號或快遞寄至臺北市中
        正區徐州路 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七、審查作業及原則
  (一)審查作業:分初審(資格審查)及複審(簡報審查)進行。
  (二)初審:依申請應備文件,辦理資格審查,合格者進入複審。資料
        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三)複審:
        1.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2.簡報及詢答共計20分鐘(簡報時間 5分鐘、詢答時間15分鐘)
          ,由審查委員依審查原則評分。
        3.經審查委員決議申請企劃須修正者,申請團隊須依委員意見調
          整後再報本署備查。
  (四)審查原則:
        1.所赴深度研習組織規模、研習主題及預期效益之重要性及挑戰
          性:20%。
        2.所赴深度研習組織與臺灣相關組織或政策計畫之比較分析:25
          %。
        3.企劃可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及安全性等):20%。
        4.所赴深度研習組織之後續國際社會連結效益:30%。
        5.外語表達、儀表態度及詢答完整度: 5%。

八、經費申請及核銷
  (一)經費分兩階段核撥:
        1.第一階段:企劃執行前,備函檢附領據、機票購買證明、保險
          證明及切結書(附件 5)等資料,請撥補助金額之70%。
        2.第二階段:企劃執行完成,於 2個月內(最遲須於當年12月 1
          日前),完成以下程序並備妥資料,核銷餘款項。
  (二)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核銷,將成果報告、照片及影音,先上傳至
        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之「青年寰宇札記」,再函送本署:
        1.公文 1份。
        2.成果報告封面、成果報告(附件6、7)1份。
        3.領據(附件8)1份。
        4.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9)1份。
        5.申請單位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份。
        6.支出原始憑證 1本:
         (1)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
            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無須送本署審核,本署並得視實
            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2)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補助經費項目
            之支出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上(生活費得以領據辦理核銷
            ),並需有相關人員蓋章,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
            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查核。
         (3)受補助單位以直接往返經濟艙機票辦理經費核銷者,需檢附
            機票收據、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護照出入境證明)等。如
            未搭乘本國航空公司者,請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
            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附件10)。
  (三)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或經費額度等情形,應於核銷前檢附「教育
        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11)函報本署
        辦理,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如調整後之自籌經費,未
        達總經費20%以上者,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
  (四)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
        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五)所需補助經費如經立法院刪減,本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補助款,
        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九、獲補助青年之配合義務
  (一)企劃執行完成,須配合出席本署各項成果發表或分享座談活動等
        。
  (二)於各類活動宣傳深度研習成果時(包括實體分享、媒體發布或以
        網路分享等),須註明參加「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選送青年赴新南
        向國家深度研習實施計畫」。
  (三)就辦理本計畫相關之文件及成果報告(含影音檔及圖文)等資料
        ,無償授權本署得對前開資料具修改權,並為本署業務推動之用
        ,以及保有刊登在非營利用途網站及文宣品之權利。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之新南向國家為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
        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
        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
  (二)基於公平公正原則,若曾獲本計畫補助者,將不再取得參加本計
        畫之遴選資格與錄取機會。
  (三)如有下列情事,本署得視情節酌予註銷補助,若受補助單位已請
        領補助款項者,應於本署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將款項繳回本署
        ,逾期未償還者,本署將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條逕送強制執行,
        且受補助單位於 2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計畫申請案件。
        1.企劃及成果報告等內容若有抄襲、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本計
          畫規定或其他法令者。
        2.未執行企劃、成果報告不符原規劃內容者。
        3.未配合出席本署各項成果發表或分享座談活動者。

十一、未盡事宜,本署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