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與非營利組織合作辦理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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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因應社會結構變遷、失業率攀升,結合非營利組織辦理符合就業
    市場需求之專業技能,協助學員順利就業。

二、合作原則訓練企劃書與就業有關且能訓用合一,確實能協助學員就業
    。

三、合作對象設立宗旨與教育訓練有關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及訓練機構
    。

四、訓練對象以大專畢業青年為優先及一般青年、身心障礙青年、原住民
    青年等。

五、本會負擔經費範圍
  (一)每一申請單位,本會年度內負擔最多以二班為原則。
  (二)本會負擔金額,以每班不超過訓練總經費50%,或每班不超過30
        萬元為限。
  (三)依受益者付費原則,各合作訓練班得向每位受訓學員收取部分訓
        練成本作為自籌款來源之一,每人收取費用應明列於企劃書,但
        自籌款總額及本會負擔經費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訓練總經費。

六、負擔經費項目及標準
  (一)項目包括人事費、學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等三項。人事費及行政
        管理費以班為單位核給,學雜費按預定受訓學員人數核給。
  (二)人事費:如課程規劃費、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
  (三)學雜費:如書籍費、教材編撰費、文具紙張印製費、實習材料費
        、郵電通訊費、場租費、招訓文宣費、攝影沖洗費、職前講習就
        業輔導及其他與訓練相關必要費用(列明名稱及金額)。
  (四)行政管理費:按本會審查後負擔之人事費、學雜費等二項總額,
        以不超過15%核給。

七、受理申請時間
  (一)申請單位應在訓練辦理之日至少一個月前,檢送申請應備書件送
        本會審查,但訓練結訓之日訂在十月以後者,請於次年提出。
  (二)本會本項計畫年度經費執行完畢,不再受理。

八、申請應備書件申請單位應依序檢附下列各書件:
  (一)公文。
  (二)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影本(每件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
        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三)詳細企劃書,內容及格式如下:
        1.目的、班別。
        2.執行方式(課程及起迄時間、地點、人數、講師安排、設備、
          講師群基本資料(含學經歷、現職、專長)、宣導措施及實施
          進度。
        3.工作團隊人力配置(含學經歷、現職、年資、擔任本計畫之任
          務及聯絡方式)。
        4.經費編列說明。按本規定之六-本會負擔經費項目,列出總經
          費、分項經費及比例、各細項經費之計算方式、收費說明、向
          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說明(單位名稱及金額)。
        5.評估方式、預期效益、就業輔導計畫。
        6.組織資訊、可動員投入之人力及可爭取之資源。
        7.申請單位認為以上規定項目仍有表達不足之處,得自行補充說
          明。
        8.如有以往辦理類似活動之經驗或績效,應予陳述並附相關成果
          報告(含訓練名稱、時間、地點、內容、參訓對象及人數、相
          片《以A4規格固定、說明》)。
        9.撰寫方式為A4中文橫列,裝訂右側成冊。

九、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會第二處先審查申請單位資格條件。
  (二)企劃書審查:
        1.資格條件符合者,原則上採書面逐案審查,依據申請單位所提
          企劃書內容、本公告規定並參酌本會年度預算及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情形,審核本會是否合作辦理及負擔經費之額度。
        2.必要時,由本會組成小組開會審查。

十、撥款方式分二次撥款,每次撥付本會核定負擔額度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
  (一)首款:申請單位於開班後 5日內,檢附領據及學員參訓名冊,向
        本會申請撥付。
  (二)尾款:訓練課程結束後20日內檢送領據、原始支出憑證、學員結
        訓名冊、成果報告(含訓練成果方析、檢討與建議、文宣資料、
        學員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相片《以A4規格固定、說明》,以上均
        裝訂右側成冊),向本會報結。但學員結訓人數與參訓人數相差
        10人以上及專案申請開班者,本會將就尾款酌減撥付之。

十一、其他配合事項
    (一)本會核定合辦訓練之承辦單位,應如期確實依企劃書內容執行
          。
          每一訓練班需滿30人以上始得開班,並不得轉包。但滿20人以
          上未滿30人者,得專案向本會申請開班。企劃書如有其他需調
          整情事,均應於時效內主動先洽商本會同意,不得逕行變更執
          行企劃書內容。
    (二)上述各班結訓後,承辦單位應有效運用資源輔導未就業學員進
          入常態職場,從事持續性工作,就業輔導名冊及辦理情況,應
          於結訓二個月內送會備查。
    (三)承辦單位應自行考核,本會將不定期實地瞭解承辦單位辦理訓
          練狀況。承辦單位未按本會核定之企劃書內容執行或績效不彰
          者,本會將視其辦理情形及輔導就業績效,作為本會未來合作
          辦理各項訓練之重要參據。
    (四)學員問卷調查表、經費編列說明表、經費來源說明表,統由本
          會製供。
    (五)本會得就合作辦理之計畫中,擇具有開創性、發展性者,邀請
          成為本會規劃辦理之「2002年領導論壇」成員,與其他非
          營利組織跨交互動。

十二、本作業規定經本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