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推動青年參與海外地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五款「其他有關青年一般輔
  導及福利服務等事項」及辦事細則第八條第三款第三目「關於青年輔導
  志工之培訓、聯繫及服務事項」。
    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台八十七教五三六六號函修正核定「行政
  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
二、目的:
  (一)結合民間團體,藉由其主辦青年參與海外志願服務,培養青年樂
    觀進取、積極服務的人生觀,激發青年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
    及擔負世界地球村成員的義務。
  (二)藉由青年的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配合接受服務國家或地區需求
    ,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並增進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間
    之相互瞭解。
三、內容:
  (一)推展原則:
        由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結合民間團體及政府
    相關單位辦理。由民間團體擬具及執行海外志願服務計畫,向本會申
    請經費補助及提供相關支援。
  (二)青年志工之遴選資格:
        民間團體接受本會補助,赴海外從事志願服務,其所派赴之志工
    應具有下列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至未滿四十五歲,具有大專以上
        學歷或具有特殊專長者。
        2.身心健全,生理及心理條件足以符合派任之工作者。
        3.役畢或免服兵役者。
        4.所具專長與服務內容相符者。
        5.具有於國內外從事志願服務二百小時以上之經驗者。
  (三)青年志工服務內容及服務期限:
        民間團體向本會申請補助赴海外從事志願服務,應就下列項目擇
    項辦理,並設定服務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1.教育輔導:協助受服務國家或地區各級學校,提供中文及其他
        相關課程之教學輔導。
        2.社區發展:協助受服務國家或地區推展社區發展、社區再造等
        事宜。
        3.技能訓練:提供受服務國家或地區所需之專業訓練服務。
        4.環保衛生:協助受服務國家或地區醫療保健、公共衛生、食品
        衛生、防疫及反毒等事宜。
        5.農村發展:提供受服務國家或地區農漁專業指導,改善農漁村
        民生活。
        6.青年創業:提供受服務國家或地區青年創業之諮商輔導。
        7.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服務項目。
  (四)青年志工訓練:
        民間團體接受本會補助,赴海外從事志願服務,其所派赴之志工
    應接受下列項目之訓練。
        1.國內:赴海外服務時間超過一年者,職前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
        八十小時;赴海外短期服務三個月以內者,職前訓練總時數不得
        少於二十五小時;訓練內容包括:專業領域之實習、國際合作之
        概念、受援國家或地區之語言、歷史、文化及習俗資訊、志願服
        務之理念及必要之心理輔導。
        2.國外:至受服務國家或地區實習訓練最長一個月,訓練內容包
        括:工作準備、當地語言、生活適應訓練。
        3.訓練期滿合格者,由本會發給中華民國青年志工護照,以登錄
        服務時數。
  (五)申請與補助
        1.申請團體: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機構(以下簡稱
        各團體)。
        2.申請要件:
         (1)各團體按年度於出隊之日前四個月,向本會提出申請計畫,
          其內容包括:派赴志工招募、訓練計畫、經費預算表、派赴志
          工之保障、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服務期間及項目等。
         (2)各團體應取得受服務國政府或地區當局之書面保證、合約、
          備忘錄,或提出與聯合國救援組織聯繫證明,或透過國際志願
          服務組織協助安排之證明,或與上述單位合作共同辦理海外志
          願服務工作,以協助志願服務隊生活、醫療、交通及其他相關
          事務之安排;並保障其人身安全。
         (3)各團體與其所派赴之志工間應以書面規定彼此間之關係。
        3.補助項目:
         (1)交通:派赴志工赴海外從事志願服務期間一年以上者,補助
          由台灣至服務國家或地區最直接航空路線之經濟級往返機票;
          服務期間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補助單程機票。
         (2)保險:提供派赴志工服務期間,每人投保保額新台幣伍佰萬
          元之平安保險(含醫療)費。
         (3)訓練:提供派赴志工訓練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每人補助新
          台幣二千元,每個團體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如訓練內
          容特殊或時數十二小時以上,得專案另行核定補助金額。
         (4)專案服務補助費:視受服務國家或地區服務內容及持續性所
          需之活動及服務費用,酌予補助。
         (5)生活津貼:服務滿一個月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以補助伙食及住宿等生活費用。
四、審查
    各團體按年度向本會提出申請計畫,本會邀請相關部會代表及學者專
  家,共同組成審核小組,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主持審核會
  議,根據本要點及參酌年度預算審查後,簽報核定。
五、督導與獎勵:
  (一)督導:每一次派遣計畫完成之日後二個月內,各團體需提出報告
    及經費支出明細表,由本會審查其成效,必要時得派員赴受服務國家
    或地區訪視。
  (二)獎勵:各團體赴海外從事志願服務成績優良志工赴海外從事志願
    服務達一定時數,且表現優良者,本會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六、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