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電子信箱來函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青年輔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所開放電子信箱來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對外公布之網際網路電子信箱郵遞地址為nyc@nyc.gov.tw,本會
    對外回覆函件均使用此地址。

三、本會電子信箱回覆信件之權責劃分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四、為能精確有效函覆本會電子信箱信件,請各單位將來函分成三大類處
    理:
  (一)需各單位答覆之信件:陳情書、索取可公開之本會資料、業務諮
        詢、便民案件等。
  (二)請各單位參考之信件:個人理念之陳訴、自薦函等。
  (三)自動以標準回函答覆即可之信件:不具建設性之批評、個人情緒
        抒發之意見、其他BBS轉入之信件。

五、未具名信件不予處理

六、各處室應指定專人儘速處理本會電子信箱來函,其處理時間以不超過
    六天為原則。

七、本會電子信箱來函之登記、分送、擬辦、陳判、回覆及歸檔等事項依
    所附「本會電子信箱來函處理流程」由各處室分工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