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三款
「辦理役畢大專畢業青年就業技能培養」。
(二)行政院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台八十六經字第一四0八一號函核定「
跨世紀人力發展計畫」第五章第四節第七項「寬籌政府經費或爭取其
他財源,擴大辦理不易就業專上畢業青年之第二專長補充訓練」。
二、目的
輔導大專以上畢業青年獲得符合就業市場需求之實用知能,增進其就
業能力,並予協助就業,以使大專以上人力獲得充分運用。
三、參訓資格
具備下列各條件之青年,得報名參加其在大專院校所學本科系以外之
專長訓練。但曾參加本訓練人員於結訓或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本
訓練: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年齡未滿四十五歲者。
(四)服畢兵役(含國民兵)或免服兵役者。
四、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院校。
(二)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專業訓練機構,並具備大專畢業青年
就業技能之培訓及輔導就業之能力者。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其設立宗旨與教育訓練有
關,並具備大專畢業青年就業技能之培訓及輔導就業之能力者。
五、訓練規劃及訓練單位之徵求
(一)本會於每年度預算通過後,得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及國家產業發展
狀況,規劃招訓職類,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徵求辦理訓練之單位。
(二)各有意辦理訓練之單位如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條件,得提出
訓練企畫書,由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就各單位所提企畫書作評比
,以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得標單位。
六、學員招訓
各訓練單位經本會完成委託訓練程序後,應於規定期間內積極招收學
員,如期開班實施訓練。每班以招收四十人為原則,滿三十人以上始得
開班,滿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得專案報由本會核定後開班。招訓
宣導事宜除各訓練單位個別辦理者外,得由本會統一向媒體發佈。
七、訓練經費
(一)各班訓練經費包括鐘點費、學雜費、實習材料費及行政管理費四
項,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以班為單位核給之,學雜費及實習材料費以
受訓學員人數核給之。
(二)鐘點費支用於教師授課之酬勞,依中央各機關預算執行標準,公
立大專院校兼任各級教師鐘點費標準之一.五倍支給。
(三)學雜費支用於書籍費、教材編撰費、講義印刷裝訂費、設備維護
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及就業輔導等與訓練有關之費用。
(四)訓練課程中安排有實習課程者,依排定時數核給實習材料費,實
習課程以訓練總時數之二分之一為限。實習材料費支用於實習課程所
需之材料及消耗性工具購置費。
(五)行政管理費之計算,按鐘點費、學雜費、實習材料費總額,最高
以百分之十五計算。
(六)鐘點費專款專用,不得流用;實習材料費、學雜費得視實際需要
,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互相流用。
(七)訓練單位於開訓後三週內,依實際在訓人數造具學員名冊,向本
會申請首期訓練經費,並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將學員結訓名冊、成
績冊及經費明細表等函送本會辦理結報經費手續,並撥付尾款。
(八)依受益者付費原則,每位受訓學員應負擔其參訓班別每人訓練成
本之四分之一,由訓練單位代收後,繳送本會解繳國庫或原撥款單位
。受訓學員繳交之費用,於該班第一天上課後,不得要求退還。
(九)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退訓者,其實習材料費及學雜費,依實際在
訓天數核實支給;未在訓天數之訓練費用,於結報核銷時,由本會自
未撥付之尾款扣除。但實習材料費及學雜費屬於共用而無法分割者(
如教材編撰費、招訓費用等)不在此限。
八、訓練單位之考核
各訓練單位於接受本會委託後,應積極辦理委訓合約所訂之各應辦事
項。除招訓人數將納入考評外,本會並將透過下列方式,考核各班之訓
練績效,作為未來評比企畫案及決定是否委訓之參據:
(一)訓練期間,本會將隨時派員訪視,瞭解訓練狀況,對所發現之缺
失,訓練單位應及時改進。
(二)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應舉辦學員座談,座談內容包括受訓學員對
訓練課程、師資、訓練單位資源服務,以及受訓學員與訓練單位對政
府機關之建議等項,並將座談會紀錄函送本會。
(三)各班於結訓前本會將派員前往與學員座談並作問卷調查,各訓練
單位應積極配合安排時間及場地。
(四)訓練單位對學員之就業輔導,除可利用本會各項求才資訊外,並
應於訓練期間多方蒐集就業機會,於學員結訓前一週內開始輔導就業
,於結訓後二個月內,將學員就業名冊造送本會,並追蹤輔導,陸續
將學員就業資料傳送本會。
九、學員考核
(一)訓練單位應製作學員成績冊,記載學員各項學習成績。其成績優
良者,得予獎勵表揚;總成績不合格者,不發給結訓證書。
(二)學員缺課時數達總授課時數十分之一以上者,訓練單位應予退訓
。但因學員之喪假、參加國家考試、兵役教育點召之時數,不計算在
缺課時數內。
十、結訓證書之核發
學員結訓證書由訓練單位製作,於結訓日發給之,其內容應註明本會
委託辦理訓練字樣,並記載訓練班別名稱、訓練起訖時間、訓練課程名
稱及其時數等事項。
十一、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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