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身心障礙及原住民青
年獲得職業技能,提升就業能力,並予輔導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及原住民青年參加本會辦理之職業訓練,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年齡未滿四十五歲。
(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前項所指身心障礙青年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原住民參加訓練,
以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為限。
三、本會於每年度預算通過後,得根據就業市場需求,規劃適合身心障礙
者及原住民青年參訓之職類,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徵求辦理訓練之
單位。
四、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院校。
(二)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專業訓練機構,並具備身心障礙者與
原住民青年就業技能之培訓及輔導就業之能力者。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其設立宗旨與教育訓練有
關,並具備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青年就業技能培訓及輔導就業之能力
者。
五、各有意辦理訓練之單位如具有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資格,得於本會辦
理徵求訓練單位招標時提出訓練企畫書,由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就
各單位所提企畫書作評比,以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得標單位。
六、各訓練單位經本會完成委訓程序後,應於規定期間內積極招收學員,
如期開班訓練。每班以招收三十人為原則,滿二十人以上始得開班,滿
十五人以上而未滿二十人者,得專案報由本會核定後開班。招訓宣導事
宜,除各訓練單位個別辦理外,本會得統一向媒體發佈。
七、各班訓練經費包括鐘點費、學雜費、實習材料費、行政管理費、膳食
費及勞保費等六項。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以班為單位核給,學雜費、實
習材料費、勞保費及膳食費依受訓學員人數核給。
(一)鐘點費支用於教師授課之酬勞,依公立大專院校兼任各級教師鐘
點費標準之一.五倍支給。
(二)學雜費支用於書籍費、教材編撰費、講義印刷裝訂費、設備維護
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及就業輔導等與訓練有關之費用。
(三)訓練課程中安排有實習課程者,依排定時數核給實習材料費,實
習課程以訓練總時數之二分之一為限。實習材料費支用於實習課程所
需之材料及消耗性工具購置費。
(四)行政管理費之計算,按鐘點費、學雜費、實習材料費總額,最高
以百分之十五計算。
鐘點費專款專用,不得流用;實習材料費、學雜費得視實際需要,在
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互相流用。
八、訓練經費之撥付:訓練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撥付百分之八十,第
二期撥付百分之二十。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後三週內,依實際在訓人數造具學員名冊,向本
會申請首期訓練經費,並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將學員結訓名冊、成
績冊及經費明細表等函送本會辦理結報經費手續,並撥付第二期款。
(二)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退訓者,其實習材料費及學雜費,依實際在
訓天數核實支給;未在訓天數之訓練費用,於結報核銷時,由本會自
未撥付之尾款扣除。但實習材料費及學雜費屬於共用而無法分割者(
如教材編撰費、招訓費用等)不在此限。
九、各訓練單位於接受本會委託後,應積極辦理委訓合約所訂之各應辦事
項。除招訓人數將納入考評外,本會並依下列方式,考核各班之訓練績
效,作為未來評比企畫案及決定是否委訓之參據:
(一)訓練期間,本會將隨時派員訪視,瞭解訓練狀況,對所發現之缺
失,訓練單位應及時改進。
(二)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應舉辦學員座談,座談內容包括受訓學員對
訓練課程、師資、訓練單位資源服務,以及受訓學員與訓練單位對政
府機關之建議等項,並將座談會紀錄函送本會。
(三)於各班結訓前,本會將派員前往與學員座談,並作問卷調查,各
訓練單位應積極配合安排時間及場地。
(四)訓練單位對學員之就業輔導,除可利用本會各項求才資訊外,並
應於訓練期間多方蒐集就業機會,於學員結訓前積極輔導就業,於結
訓後二個月內,將學員就業名冊造送本會,並追蹤輔導,陸續將學員
就業資料傳送本會。
十、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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