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遴用志工協助辦理求才求職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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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民間人力資源,加強
  辦理大專畢業青年求才求職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自願性、長期性固定提供部分時間參與本會就業
  服務工作,且不支領薪資之非專職人員。
三、本要點遴用志工需品德良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以具有服務熱忱
  及輔導經驗或諮商專長者為優先:
  (一)大專院校勞工、心理、社會、教育、行政等相關科系或研究所之
    在學學生。
  (二)退休之公教人員。
  (三)具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學歷者。
四、本要點志工之遴選以向學校或社會公開徵求後,由本會主辦業務單位
  簽請組成遴選小組遴選之,但經機關學校或合法團體推荐者無需再經遴
  選。
五、本要點遴用之志工應參加本會舉辦之志工講習,並由本會發給聘書,
  一年一聘,每次聘期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聘之。
六、志工參與服務時間,每週至少一次,每次服務二小時以上,如屆用餐
  時間,本會得予提供餐盒。服務期間由本會發給服務證,以供服務時配
  帶,服務證不得轉借他人或作為其他證明身份之用,離職時須繳回,續
  聘時重新換發。
七、依本要點遴用之志工服務項目為:
  (一)電話追蹤求職青年之就業情況。
  (二)電話追蹤求才廠商之用人情況。
  (三)提供求職青年及求才廠商之諮詢服務,或協助辦理各項登記工作
    。
  (四)其他有關求才求職服務須請協助事項。
八、志工協助服務時,應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或
  不適任者,本會得予調整工作或解聘。
九、志工服務績效優良者,由本會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連續服務一年以上,服務時數滿一二0小時者,頒給三等服務榮
    譽章。
  (二)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服務時數滿二00小時者,頒給二等服務榮
    譽章。
  (三)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服務時數滿三00小時者,頒給一等服務榮
    譽章。
十、本要點所需提供志工餐盒及獎勵等經費由本會業務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一、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