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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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青年創業輔導,培育
    青少年創業意識、協助女性創業育成,促進個人志業及經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辦理活動之型態
  (一)促進青少年創業理念養成。
  (二)在學青年校園創業宣導。
  (三)青少年、女性創業講座。
  (四)增進創業及事業發展之競賽、選拔、研討會、博覽會。
  (五)促進創業相關國際交流。
  (六)其他符合本會職掌並經本會認可之創業活動。

三、補助對象
    申請補助辦理前述活動之團體或個人,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二)依法立案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國內大專院校之學生社團。
  (四)經本會推荐參加國際會議之個人。

四、申請應備文件
    除緊急情況與有特殊理由經本會核可者外,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
    日二十一日前為原則,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團體設立許可證書及章程影本(學生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
        )。
  (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活動企劃書(含活動內容、經費概算與預定參與人員名單)。
  (四)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等相關文件送達本會提出申請。
    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後五日內將應補
    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予以駁回。

五、審查與核定
  (一)先採書面審查,由本會根據申請人所提之書面資料,就下列事項
        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查意見報請核定:
        1.活動之主題與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2.青少年、青年及女性參與情形。
        3.活動之持續性與影響力。
        4.與其他相關團體之互動性。
        5.活動規模及經費需求及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二)書面審查時,認為活動內容複雜特殊或申請補助額度超過補助標
        準時,得簽准進行小組審查。

六、補助標準
  (一)參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每一申請案之
        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惟得視個案需求,專案簽奉核
        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需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如自籌款項
        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
  (三)本會得指定本會補助經費之用途,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佈置費
        、出席費、講師費、保險費、臨時酬勞費、宣傳費、交通費、餐
        費(不得以桌菜形式)、印刷費、文具、事務機器租用、雜支等
        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有關宣導品、新聞稿、會場佈置之文案、手冊內
        容及結案報告中,於明顯處明列本會為指導單位。

七、經費撥付
  (一)所需經費獲本會全額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活
        動如於十一、十二月辦理,則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檢附領據、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証,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活動成果報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三)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經費。
        (學生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
  (二)所需經費獲本會部份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活
        動如於十一、十二月辦理,則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八日前),
        檢附領據、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活動成果報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三,活動總經費其餘原始支出憑証自行保存至少十
        年,以備相關單位查核)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
        經費。

八、督導及考核
  (一)為考核評估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之成效,衡量受補助單位
        辦理情形與適法性,本會必要時得個別派員或組成查核小組,進
        行查核或訪視,屆時請受補助單位配合辦理,確保計畫品質。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
        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
        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
        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
        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七)如有檢舉或通報不法情事,將不定期查核受補助者。
  (八)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附則
  (一)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辦理相同活動時,最多以補助一次為
        原則。
  (二)受補助活動計畫如有異動,須事先報請本會同意。
  (三)受補助單位經本會通知辦理結案,在指定期限內仍未辦理者,取
        消經費補助。
  (四)受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