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青年創業輔導,培育
青少年創業意識、協助女性創業育成,促進個人志業及經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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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辦理活動之型態
(一)促進青少年創業理念養成。
(二)在學青年校園創業宣導。
(三)青少年、女性創業講座。
(四)增進創業及事業發展之競賽、選拔、研討會、博覽會。
(五)促進創業相關國際交流。
(六)其他符合本會職掌並經本會認可之創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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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申請補助辦理前述活動之團體或個人,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二)依法立案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國內大專院校之學生社團。
(四)經本會推荐參加國際會議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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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備文件
除緊急情況與有特殊理由經本會核可者外,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
日二十一日前為原則,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團體設立許可證書及章程影本(學生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
)。
(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活動企劃書(含活動內容、經費概算與預定參與人員名單)。
(四)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等相關文件送達本會提出申請。
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後五日內將應補
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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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與核定
(一)先採書面審查,由本會根據申請人所提之書面資料,就下列事項
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查意見報請核定:
1.活動之主題與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2.青少年、青年及女性參與情形。
3.活動之持續性與影響力。
4.與其他相關團體之互動性。
5.活動規模及經費需求及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二)書面審查時,認為活動內容複雜特殊或申請補助額度超過補助標
準時,得簽准進行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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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標準
(一)參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每一申請案之
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惟得視個案需求,專案簽奉核
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需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如自籌款項
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
(三)本會得指定本會補助經費之用途,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佈置費
、出席費、講師費、保險費、臨時酬勞費、宣傳費、交通費、餐
費(不得以桌菜形式)、印刷費、文具、事務機器租用、雜支等
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有關宣導品、新聞稿、會場佈置之文案、手冊內
容及結案報告中,於明顯處明列本會為指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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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撥付
(一)所需經費獲本會全額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活
動如於十一、十二月辦理,則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檢附領據、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証,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活動成果報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三)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經費。
(學生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
(二)所需經費獲本會部份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活
動如於十一、十二月辦理,則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八日前),
檢附領據、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活動成果報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三,活動總經費其餘原始支出憑証自行保存至少十
年,以備相關單位查核)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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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為考核評估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之成效,衡量受補助單位
辦理情形與適法性,本會必要時得個別派員或組成查核小組,進
行查核或訪視,屆時請受補助單位配合辦理,確保計畫品質。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
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
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
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
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七)如有檢舉或通報不法情事,將不定期查核受補助者。
(八)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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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辦理相同活動時,最多以補助一次為
原則。
(二)受補助活動計畫如有異動,須事先報請本會同意。
(三)受補助單位經本會通知辦理結案,在指定期限內仍未辦理者,取
消經費補助。
(四)受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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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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