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
    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之範圍,以與青年發展有關之重大問題為主,研究
    題目之選定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依據年度施政計畫,需要研究者。
  (二)主管業務進行中或年終業務檢討,發現重要事項確有研究之必要
        者。
  (三)行政院、教育部指示或輿論反映之青年重大問題,確有研究之必
        要者。
  (四)因應未來青年發展之趨勢,確有先期研究之必要者。
  (五)其他需要研究者。

三、委託研究計畫之期限,以支應該研究計畫經費之當一會計年度為週期
    ;各項研究以當年度內完成為原則。

四、本署以綜合企劃科為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各單位辦理委託
    研究計畫,應依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

五、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委託研究主題應以符合本署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
        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政府研究
        資訊系統」選定。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
        性質者,應於選定並簽奉首長核可後,於一週內刊登於本署網頁
        。
  (二)核定之委託研究主題刊載於本署網頁,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與選定,委託對象及研究人
        員之選定,應先參考國科會GRB檔資料,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
        間,原則上不得接受政府兩項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委託研究計
        畫,其研究人員因故更換,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得本署同
        意。
  (三)請研究主持人擬具委託研究計畫,參酌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
        ,交本署審定後,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受委託研究人員應
        依委託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本
        署同意,不得變更。
  (四)本署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受委託者應於簽約
        後三日內於國科會「政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登錄研究計畫基
        本資料(GRB表說明如附件二)。
  (五)每 3個月應於次月10日前登錄執行進度,並依契約辦理各期報告
        審查、經費核撥(銷)及驗收事宜。
  (六)期末報告修正本及印製底稿送會時,研究主持人應將報告內容電
        子檔一併送會,由各委託研究需求單位統一印製,報告格式依本
        署規定(如附件三)辦理。
  (七)各業務需求單位應將研究報告定稿各二冊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
        館、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寄存。
  (八)本署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各業務需求單位應
        於研究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報告摘要之電子檔送國科會科學技術
        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六、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
        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標準如附件四)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型圖)。
  (七)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
  (十)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擬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
        畫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署存檔。

七、經核定之委託研究計畫,由本署與接受委託單位辦理簽約手續,俟完
    成簽約程序後,研究始得進行。契約書內容應包括委託研究計畫起訖
    時間、研究經費總額、撥付、核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著作權約定及
    違反契約書規定之處理方式等事項。
    前項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五。

八、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調查,其調查問卷及抽樣設計,由本署邀請相
    關專長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討論會,研究主持人應列席說明,並參酌
    與會人員建議意見修訂或補充之。

九、研究報告之審查,得於報告初稿完成後,視其性質由本署邀請專家學
    者進行書面審查,或召開座談討論會進行言辭審查,研究主持人應參
    酌書面審查意見或與會人員建議意見修訂或補充之。
    前項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六。

十、研究報告定稿後,研究成果由各業務需求單位簽請署長核參,並寄送
    有關機關、學校及研究機構參採運用。

十一、本署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各業務需求單位視需
      要,得予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所列各附件視為內容之一部分。

十三、本要點經本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