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中華民國青年(依
    本署各公告指定專案或計畫所規定之青年年齡)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
    ,提供多元國際事務研習培訓、國際參與及交流機會,並促進青年國
    際視野及競爭力,特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獎勵對象:參與本署推動國際參與及交流所公告指定相關計畫
          或專案之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個人。
    (二)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為原則。

三、獎勵及補助內涵
    (一)獎勵內涵: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依相關規定酌予獎
          勵。
    (二)補助內涵:辦理各項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計畫。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獎勵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經本署評審,酌予
          獎勵,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二十,未達者,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2.經濟弱勢青年(含低收、中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及
            新住民(子女)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
            源分配之平衡性,惟除具特殊原因經報本署同意外,不得變
            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
           (1)以弱勢家庭身分申請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
              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2)以原住民身分申請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影本。
           (3)以新住民(子女)身分申請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
          3.本署因政策規劃或特殊需求,得調整本要點補助額度。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受理期間開
    放符合資格者,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表1)及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55臺
    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

六、審查原則:申請獎補助案件者,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
    ,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審查原則辦理,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七、獎勵及補助作業:
    (一)獎勵作業:各項獎補助支出,若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
          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二)補助作業:
          1.有關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獲補助者,應於辦理結束後 2個月內,依相關專案或計畫規
            定檢附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相關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
            案。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
            補助額度,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3.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告、領
            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捐)助
            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表 2)、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
            本等資料。
          4.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
            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
            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非營利組織或個人者
            ,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
            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相
            關單位查核。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獎勵或補助資格。
    (四)如有其他獎勵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八、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將視需要不定期查核獲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
          成效,並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相關推廣活動。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
          、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
          捐)助計畫經費第○次調整對照表」(如附表 3)函報本署辦
          理,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單位如有執行不力、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
          延宕未能積極辦理及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形,依其情
          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獲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
          案件。
    (五)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
          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
          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
          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申請同一類
          別案件,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七)獲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八)獲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

九、注意事項:
    (一)獲獎勵及補助者需協助宣傳本署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 (h
          ttp://iyouth.youthhub.tw)相關事宜(含加入會員),並將
          活動成果報告上傳。
    (二)本署有權將核准之獎勵或補助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
          運用參考。
    (三)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
          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獎補助資
          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獎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
          要點提出其他獎補助申請案件。

十、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