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本貸款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審查小組置委員三
十人至四十五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人員輪流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至
二人。
(二)各承辦銀行代表二至四人。
(三)產學界專家代表四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審查委員,應建置委員資料庫,並按排定順序依序輪
流出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除召集人外,每次排定 5位外聘委員出席,應有排定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每一申貸案件應有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審查通過,始得轉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事宜。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
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
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
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會擔任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支給出席費
,並另支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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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向各承辦分行提出貸款申請(申請流程如附錄一),由各分行
先填列「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案件查詢表」(如附錄二)向本會查詢是
否為重複申貸案件,再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
」進行初審(含實地審查)通過後,擔保貸款部分可由各承辦分行逕
行設定擔保品及保險後撥款。信用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自行評估是
否送本會聯合審查,若是,請各承辦分行將申請人初審檢核表(如附
錄三)、申請案件查詢表、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送本會進行聯合審
查;若否,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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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貸款申請案件經聯合審查通過者,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
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後撥款;未經聯合審查通過者,亦由本會轉請
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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