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創業貸款案件審查作業說明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本貸款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審查小組置委員三
    十人至四十五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人員輪流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至
        二人。
  (二)各承辦銀行代表二至四人。
  (三)產學界專家代表四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審查委員,應建置委員資料庫,並按排定順序依序輪
    流出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除召集人外,每次排定 5位外聘委員出席,應有排定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每一申貸案件應有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審查通過,始得轉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事宜。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
    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
        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
        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會擔任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支給出席費
    ,並另支付交通費。

二、申請人向各承辦分行提出貸款申請(申請流程如附錄一),由各分行
    先填列「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案件查詢表」(如附錄二)向本會查詢是
    否為重複申貸案件,再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
    」進行初審(含實地審查)通過後,擔保貸款部分可由各承辦分行逕
    行設定擔保品及保險後撥款。信用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自行評估是
    否送本會聯合審查,若是,請各承辦分行將申請人初審檢核表(如附
    錄三)、申請案件查詢表、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送本會進行聯合審
    查;若否,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

三、信用貸款申請案件經聯合審查通過者,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
    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後撥款;未經聯合審查通過者,亦由本會轉請
    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