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依據英國青年交流計畫(Youth Mobility Scheme,簡稱YMS)實施辦
    法第 5(a)規定,核發贊助證明(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
    簡稱CoSs),以協助我國青年赴英國交流,擴展青年國際視野。

二、受理單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三、申請對象: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年滿18歲至
        30歲。
  (二)男性須役畢或免役。

四、核發名額:
    每年1,000名。

五、申請期間:
    每年受理申請期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
        流資訊網( http://iyouth.youthhub.tw)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
        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含切結書),並列印併同應備文件
        於申請期限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二)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退伍令、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

七、核發方式:
    申請文件受理後,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資格符合者未達年度各階
    段核發名額,全數核發;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公開以電腦亂數
    隨機抽出,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
    。

八、贊助證明有效期間:
    3個月,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九、為有效運用贊助證明名額,年度第二階段增列贊助證明候補名冊:
  (一)名額:以年度總核發名額之三成為原則。
  (二)核發方式:同贊助證明核發方式,並依序抽出第二階段候補名冊
        。
  (三)候補遞補方式:依第二階段抽出之候補名冊順序依序遞補,若候
        補者年滿31歲,則依序由次一順位候補者遞補。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向英國簽證申請中
        心申請YMS簽證。
  (二)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
  (三)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 YMS簽證,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
        關規定申辦簽證(例如提供財力證明、繳交簽證費用等)。
  (四)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
  (五)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 YMS簽證申請者,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
        項贊助證明(例如獲得 102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
        請者, 103年第一階段方可再次提出申請),惟若於贊助證明有
        效期限一個月前主動提出書面向青年署申請放棄申請簽證者,則
        不受此規定限制。

十一、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