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條例第二條本院掌
    理事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院古文物及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之登錄、保管、維護、展覽、
    攝照、出版、研究及宣揚,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
    為明細紀錄,並納入資訊管理,俾便查考與研究。
  (一)舊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等處(以下簡稱各處)
        分別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清冊。
  (二)新收文物,由登記組辦理登錄,攝照製卡建檔,移交有關各處典
        藏保管。
  (三)寄存文物經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覽;亦得經由本院向外借展,其
        借出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四、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電腦控制讀卡機及普通鎖兩種,並以卡片及鑰
        匙開門,其簽報院長核卡片及鑰匙由本院主管處長指定適當人員
        掌管,並定後實施。
  (二)庫房啟閉,由卡片及鑰匙掌管人員會同有關職員為之,惟讀卡機
        須配合控制中心,電腦設定開放時間區(上班時間)及管制時間
        (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使用,而庫房啟閉除
        控制中心應留有記錄供查考外,另進出原由由掌管人員逐次作成
        庫房日誌,每週送處長核閱存案。
  (三)非辦公時間不得開庫,如遇特殊事故開庫,應由值夜值日或掌管
        之科長以上人員報請其處長准許後,通知控制中心將管制時區解
        除,再分別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倘遇緊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會同
        掌管人員開啟,惟事後皆應專案簽報院長核備。
  (四)開啟文物箱件時,應有掌管工作人員一至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
        場始得辦理,並應詳細記錄工作情形,每日送處長核閱。
  (五)凡因公務需要提取之文物,應當天送回庫房,其因修補維護者不
        在此限。
  (六)庫內所存文物,除經常清點、整理、編目、展出及閱覽,由主管
        處長通知掌管人員開箱辦理外,如有特殊事故開箱,須簽報院長
        核准。
  (七)重要來賓要求參觀庫房或庫藏文物時,須經院長核准,始得辦理
        。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文物辦法另訂之。
  (八)庫內所藏文物,應於定期抽檢時,會同科技室進行抽驗文物之保
        存狀況檢查。
  (九)院外人士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庫房;院內員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
        得進入庫房。
  (十)庫內嚴禁煙火,下班後並應關斷照明設備之電源。
  (十一)庫房內文物箱之存貯、提件、歸箱、簽封等裝箱工作,得在掌
          管人員嚴密監督下由熟練技工為之。
  (十二)掌管人員對開箱、提件、歸箱等之工作情況應予詳確記錄;主
          管處長並應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監督之效。
  (十三)如因掌管人員疏忽失職,致文物破損或遺失,應查明情節,依
          權責課以應得之處分。
  (十四)凡特別參觀及經常陳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發事故,應立
          即陳報,如隱瞞不報,則加重其處罰。
  (十五)文物如有損傷情形,應立即交付本院維修單位修補完畢,並作
          成紀錄交由登記組總登錄簿註記,以資查考。
五、文物展覽,應依左列各項之規定:
  (一)選件、布置、陳列櫃封鎖鎖鑰匙,均由各處負責辦理。
  (二)各陳列室、各通道門戶鑰,由管制室指定專人保管,每日會同職
        員二人以上按時啟閉,並於開啟後、關閉前,詳細檢查室內各陳
        列櫥櫃玻璃及門是否完整及隱蔽處所有無異物。
  (三)展品清冊,由各處按期繕造一式四份,一份報院長核備,一份送
        展覽組,餘送管制室查考及自存。
  (四)藏品經提選展出時,應詳加文字說明,以增觀眾對文物之瞭解,
        並與新聞及傳播機構聯繫,藉廣宣傳。
  (五)陳列櫃內設施之修理及清潔等事,由管制室通知有關單位啟櫃監
        同辦理。
  (六)新設計之陳列櫃,有關燈具、溫濕度調控、用材等特性之需求,
        應會同科技室辦理。
  (七)陳列室開放前後及展覽時間內,管理員應各就值勤區隨時巡查,
        如發現問題,立即通報控制中心及有關單位處理。
  (八)每日停止開放後,陳列室燈光及電梯,應關斷電源。
  (九)如有停電或空襲警報時,管理員應即勸導觀眾至指定場所,或依
        疏散路線離開陳列室,隨即鎖門並關斷電源。
  (十)各業務單位開啟文物陳列櫃時應會同管制人員辦理。
六、文物攝影、複印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拍攝文物經院長批准後由出版組辦理,但保管單位為應業務或研
        究需要者,得經院長核准後,自行辦理。
  (二)出版組奉准拍攝文物,應與保管單位約訂提件之日期及時間。
  (三)文物拍攝時,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出版組,會同攝影人員拍攝
        ,拍攝時除保管人員外,他人不得觸及文物,攝影人員為調整攝
        影角度,亦須取得保管人員之同意,由保管人員慎加移動。
  (四)拍攝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出版組應與保管單位商訂拍攝工作
        進度。
  (五)底片攝成,由出版組登記品名及拍攝日期與每件拍攝張數(如長
        卷必須分二張以上分段拍攝者)或複攝張數(每件一份或二份)
        ,移交專人登記保管。
  (六)數位攝影影像檔案,依下列辦理:1.進行文物數位拍攝,所得影
        像檔應儲存於攝影單位專屬電腦中,由數位影像管理中心透過網
        路定期至攝影單位專屬電腦抓取影像檔,儲存於數位影像管理中
        心機房磁碟陣列中,並檢查影像檔無誤後,通知攝影單位刪除原
        始影像檔。2.數位影像管理中心應將影像檔分別備份兩份至磁帶
        及光碟,一份送交出版組,一份留存於資訊中心。3.數位影像管
        理中心針對低解析度影像檔加置可見浮水印,並置於影像伺服器
        上,提供給庫房管理系統及其他典藏系統使用。4.數位影像攝影
        單位可保留一份低解析度影像檔,但須自行於影像檔加上可見浮
        水印(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器物數位攝影專用)。5.數位影像管
        理中心業務若涉及全院性資訊政策及相關規定,由資訊中心另定
        之。
  (七)本院各單位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照片或
        數位影像檔案,作為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經院長批准後,除原無
        底片或數位影像檔案,可特為拍攝外,餘均提取現存底片、照片
        或數位影像檔案供應,並照章收費。
  (八)凡因研究參考申請複印院藏圖書文獻資料,除一般圖書文獻可供
        直接複印外;其宋、元珍本及易於破損之圖書文獻,僅供給顯微
        正片。
七、本院裝置維護文物安全之設施設備,應由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
    定期檢查試驗。
八、本院為管理水電、空氣調節等機件,及院內之安全,每夜由員工駐院
    輪值,其作業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