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保存院藏善
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並尊重民眾公平、公開獲取資訊之權益,特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制定本提閱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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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
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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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經彙編出版、微縮重製、數位建檔完成之院藏善本舊籍與檔案文獻
,不開放提閱;惟讀者因研究考證,必須參閱原件時,仍可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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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讀者提閱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應先填具提件申請單,敘明提閱理由
,並經核可。每位讀者每次可提閱之冊(件)數限制如下:
(一)宋元版及珍罕善本、檔案:由於年代久遠,紙質脆弱,本處保留
准駁權,並得調整提閱數量。
(二)明、清舊籍:兩種,以二十冊為度。
(三)清代宮中檔奏摺:停止提閱。讀者自行參閱本院已出版或複印之
宮中檔奏摺專輯(或數位影像資料)。
(四)清代軍機處檔摺件:十件。已製作數位影像之件,停止提閱。
(五)其他清代檔冊:二十冊,惟不得超過兩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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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讀者借閱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
(二)翻閱資料應帶口罩、手套。
(三)不得在資料原件著錄任何文字、記號。
(四)抄寫個人筆記,一律使用鉛筆或電腦,惟不得進行掃描或拍攝。
(五)資料原件應予平放,不得直立、斜置,尤忌任意收捲、摺疊。翻
頁閱覽時,切勿用力或急速掀頁。其他任何足以損及資料原件之
動作,均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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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未遵守上開提閱注意事項,且不服勸導者,本處得立即終止其閱覽
權利,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違規情節重大,造成資料原件損壞者
,本處且將簽請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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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提閱要點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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