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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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及宣導性
    別平等觀念,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宜。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宜。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置委員7人至1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其餘委
    員,由主任委員就本院員工及相關專家學者聘任之;其中女性委員應
    占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院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人事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
    本院人事室派兼之。

五、本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作
    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