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學術交流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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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與國外(含中國大陸地區)
    學術研究機構之學術交流,提升研究水準及增加研究資源,特訂定本
    計畫作業要點。

二、學術交流計畫目的:
    甄選相關專業人員前往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並邀請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相關專業人員前來本院,進行研究考察、資料蒐集與交換等工作。

三、甄選出國人員資格:
  (一)本院得就器物、書畫、圖書文獻、保存科技、博物館教育、博物
        館學等學術領域,及其他相關研究,甄選相關專業人員,前往國
        外學術研究機構。
  (二)名額:暫定全院每年五名。
  (三)研究考察期間:一星期(七日)至一個月(三十日)。一星期(
        七日)以下者自行使用休假或年休,一星期以上者超出部分給予
        公假。
  (四)資格:甄選人員須連續任職本院一年以上。
  (五)其他:接受本計畫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出訪者歸國後一
        年內應進行公開演講報告研究成果。

四、受邀來院人員資格:
  (一)本院得就器物、書畫、圖書文獻、保存科技、博物館教育、博物
        館學等學術領域,及其他相關研究,邀請國外學術研究機構相關
        專業人員來院研究考察。
  (二)名額:暫定全院每年五名。
  (三)研究考察期間:一星期(七日)至一個月(三十日)。
  (四)受邀來院人員應進行兩場公開演講或座談會,其中來院二星期(
        含)以內者,需進行一次公開演講及一次座談會;來院二星期以
        上者,需進行兩次公開演講及一次座談會。
  (五)受邀人員來院前,應先將演講或座談文稿寄達,並同意交由本院
        出版。文稿所附圖像使用權之取得,由受邀人員自行負責。

五、本計畫所須經費,以不動支本院年度預算經費為原則。

六、申請方式:
  (一)甄選人員出國:
        1.本院同仁得就第三點所述學術領域,於每年四月底之前提交出
          國研究考察計畫書,交由本院「學術交流小組」彙整,經相關
          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審議後,呈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2.出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人員、往返時間、前往地區與機構、
          現職所從事工作內容、研究主題及其重要性、預期研究成果。
  (二)受邀來訪部分:
        1.由各單位提出計畫書(或企劃書)。
        2.受邀來訪者,須獲其服務機構之同意。大陸地區人士另應依大
          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向內政部警政
          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來臺。

七、補助經費:
    依本要點受邀來訪者,均依下列經費款項補助,但經首長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甄選人員出國:支付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檢據報銷),及補助
        生活費每日新臺幣 1,800  元。
  (二)受邀來院者:
        1.支付住宿費:每日最高新臺幣 4,400  元(含稅)。
        2.機票費用:支付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檢據報銷)。
        3.生活費補助:依受邀來院日數支付生活補助費,補助日數最高
          不得超過 30 日,其補助標準如下(以 30 日計):教授級,
          補助生活費新臺幣 80,000 元;副教授級,補助生活費新臺幣
           65,000 元;助理教授級補助生活費新臺幣 50,000 元,本院
          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其所得稅。如贊助單位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