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民申請事項類別及處理時限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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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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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器物諮詢服務                          │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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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書文獻諮詢服務                      │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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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辦圖書文獻館閱覽證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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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借閱「海外遺珍」非院藏文物照片資料│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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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提閱、複印院藏善本舊籍及清代檔案  │隨到隨辦(惟讀者欲│
│                                        │提閱宋元版及珍罕善│
│                                        │本、檔案,須事先提│
│                                        │出書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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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請借閱族譜文獻微縮資料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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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請借用正面廣場、至善園、文會堂      │來文申請至審查通過│
│                                        │,期限為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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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服務台諮詢服務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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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務台書畫諮詢服務                    │每週二下午二時至四│
│                                        │時,隨到隨辦      │
│                                        │                  │
│                                        │註:若為書函詢問,│
│                                        │    依一般公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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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每日國語定時導覽申請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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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日英語定時導覽申請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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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大千紀念館導覽申請                │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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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物研習會上課申請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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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與策展人對談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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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學校團體導覽申請(詳流程圖)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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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貴賓團體導覽申請(詳流程圖)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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