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簡稱本院)為提升展覽區內教育推廣品質並維護遊
客參觀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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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入場券收費標準」規定購買團體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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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前開實施對象購買團體票券時,須併同使用團體導覽系統,不得
使用自備之團體導覽系統。
(二)若有毀損或遺失機器之情事,須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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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要點,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團體在本院陳列室內未使用團體導覽系統,而有導覽行為,致影
響其他參觀民眾權益,本院有權要求其終止解說行為,若不依本
院之要求終止者,本院有權要求其離開陳列室。
(二)若團體為持有中華民國導遊證之導遊所帶領者,於本院陳列室有
違反本院規定之行為且不服勸阻者,本院服務人員將進行記點,
每季記點超過 3次或累積計點超過 5次,本院取消其持導遊證入
院參觀之相關優惠 6個月。
(三)若團體帶領者為學校教師所帶領者,於本院陳列室有違反本院規
定之行為且不服勸阻者,將行文服務學校及縣市教育局,代為宣
導本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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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簽奉院長核可後於96年 7月 1日起實施,修正或廢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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