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團體導覽系統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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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簡稱本院)為提升展覽區內教育推廣品質並維護遊
    客參觀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入場券收費標準」規定購買團體票者
    。

三、實施方式:
  (一)前開實施對象購買團體票券時,須併同使用團體導覽系統,不得
        使用自備之團體導覽系統。
  (二)若有毀損或遺失機器之情事,須照價賠償。

四、違反本要點,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團體在本院陳列室內未使用團體導覽系統,而有導覽行為,致影
        響其他參觀民眾權益,本院有權要求其終止解說行為,若不依本
        院之要求終止者,本院有權要求其離開陳列室。
  (二)若團體為持有中華民國導遊證之導遊所帶領者,於本院陳列室有
        違反本院規定之行為且不服勸阻者,本院服務人員將進行記點,
        每季記點超過 3次或累積計點超過 5次,本院取消其持導遊證入
        院參觀之相關優惠 6個月。
  (三)若團體帶領者為學校教師所帶領者,於本院陳列室有違反本院規
        定之行為且不服勸阻者,將行文服務學校及縣市教育局,代為宣
        導本院之規定。

五、本要點簽奉院長核可後於96年 7月 1日起實施,修正或廢除時亦同。